宁夏启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

24.08.2016  19:32
 

  为加强环境污染风险管理,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8月23日,自治区环保厅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联合召开自治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部署动员会,确定即日起在涉及重金属企业,石油、天然气、煤炭及其他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生产、经营(未设置仓储的除外)、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运输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企业等8个重点领域53家企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

  会议明确,宁夏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采取“专业承办、集体投保、共同承保”的投保运作模式。据了解,保险条款载明的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第三方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投保企业(被保险人)为救治第三方生命,避免或者减少第三方财产损失所发生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施救费用;投保企业根据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为控制污染物扩散,或者清理污染物而支出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清污费用以及由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责任限额方面,对在保险期内的污染事故,单次责任赔偿限额不得低于100万元、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不得低于400万元。投保企业还可追加责任限额或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附加险种,以确保足以承担环境污染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失。(记者 范晓儒)

 

  来源: 银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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