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加强城市建成区煤质管控
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杨兆莲)为进一步强化城市建成区煤质管控,提前做好采暖期燃煤污染管控,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8月10日,宁夏“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加强城市建成区煤质管控的通告》,要求各市、县(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企业、锅炉(茶浴炉)必须从洁净煤配送中心购置,对在禁燃区内未按照规定停止使用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将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通告提出,各地级市在前期已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基础上,今年9月30日前对禁燃区范围、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及监管要求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改善目标、经济承受能力、清洁能源供给等实际状况,逐步开展县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
按通告要求,今年全区各市、县(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单台出力20蒸吨/小时以下锅炉及民用燃煤设备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硫份小于0.5%、灰份小于10%的洁净煤,所有单台出力20蒸吨/小时及以上锅炉使用单位供应含硫量小于0.8%、灰分小于15%的洁净煤。煤炭销售单位向购煤单位和个人出具有法定效力的煤质证明,并接受环保、质监(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企业用煤和锅炉(茶浴炉)用煤单位要提前向各市、县(区)环保和质监(市场监管)部门上报用煤来源和煤质检测报告。
各市、县(区)将加大对各种非法销售和使用劣质煤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或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将没收违法所得或责令改正,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在禁燃区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采取按日计罚、责令停产等措施从重处罚。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自治区环保、质监等部门将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各地打击非法销售使用劣质煤的情况进行督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