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意见

06.05.2015  10:30

  居民自主购买政府购买安置货币直接补偿

  我区出台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意见

  本报讯(记者  李阳阳)5月5日,记者获悉,近日自治区住建厅联合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出台了《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主要采取居民自主购买、政府购买安置、货币直接补偿三种方式。居民自主购买即由政府搭建平台,合理确定购买价格,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普通商品住房转化为安置房,供棚户区居民自主选择购买。政府购买安置即由政府统一选择区位、价格、配套设施适宜的存量普通商品住房,通过集中购买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棚户区居民选择自主购买政府组织房源或者选择政府集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可优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免收产权登记费,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款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款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棚户区居民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不需补缴房屋产权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补缴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棚户区居民取得的货币安置补偿款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意见》指出,棚户区改造实物安置房面积超出补偿面积的,各地政府可通过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居民购买。暂时无能力购买的,超出面积部分可通过政府与棚户区居民共有产权、政府帮助协调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协调开发企业与棚户区居民共有产权等方式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