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柴油车“黄改绿”方案
昨日,记者从自治区环保厅获悉,宁夏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柴油黄标车“黄改绿”工作方案》,《方案》对“黄改绿”的对象条件、改造的时间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均有详细规定。
改造对象:
自治区注册登记的在用柴油黄标车,并满足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为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2005年1月1日后注册登记、排放达到国Ⅱ标准的柴油车辆(不包括2005年注册登记的营运类车辆)、车况及发动机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车辆轮边功率与标定功率百分比不小于50%,自由加速烟度排放值不大于2.0m-1。
改造程序:
1.根据车主意愿在车辆登记地所在市级“黄改绿”窗口自行申请。
2.符合“黄改绿”条件的车主自行选择本辖区内已公布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购买相关产品并签订尾气治理装置购买与安装合同,由对方完成车辆改造。
3.车主提交治理改造后排气检测申请,机动车检验机构对治理改造完毕的车辆进行外观检查和排放测试。
4.符合要求的车辆,车主凭《宁夏回族自治区柴油车尾气治理设备加装申请表》和排放检测报告单,在车辆“黄改绿”窗口换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6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黄改绿”车辆不得异地检测,须在所属地级市定点检测。
此外,符合“黄改绿”条件但未申请办理的柴油车辆,7月1日前在“黄改绿”窗口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柴油车延期淘汰申请表》,经审核合格后,可换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黄色环保合格标志,车辆可继续使用,于2017年12月31日前淘汰。(记者 肖梦琪)
“黄改绿”需提交的材料
1.《机动车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3.《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
4.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副卡;
5.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个人需提供车主身份证,单位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6.车辆用途、购买时价格等相关证明材料。
来源: 银川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