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办法》规范社会组织监管
10月24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民政厅等12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印发。该《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社会组织发展,规范社会组织监管。
《办法》所指的社会组织是经宁夏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办法》细化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职能部门在社会组织监管方面的职责。明确建立由民政、民委、公安、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动监管工作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按照职能分工,重点防范和打击社会组织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利用各类捐赠捐助及境外资金资助宗教性活动,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共享机制,对社会组织信息实行双公开。优化完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机制,引入社会第三方咨询评价机构开展评估评价工作。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定期发布社会组织相关信息,畅通投诉、举报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违法行为的渠道,鼓励引导群众依法参与社会组织监督。建立民政部门牵头、多部门参与的专项监督抽查机制,每年至少组织1次专项监督抽查,重点查处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非法活动。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黑名单”制度,将违法违规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列入“黑名单”等。
对存在违反宪法、法律规定,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强迫单位和个人捐赠或者摊派;利用境外捐款或者资助,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用境外资金捐助或资助宗教性活动;开展放贷、非法集资,涉嫌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违规设立“小金库”,乱收乱支等行为的社会组织,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社会组织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相关章程。社会组织应当向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和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记者 赵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