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办法保护“城市之肺”

30.08.2019  16:12

  宁夏降水少、蒸发量大,湿地资源弥足珍贵。为了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保护好“城市之肺”,《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名录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日前正式印发。

  《自治区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湿地公园是以湿地资源为依托、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发挥湿地生态功能、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和休闲观光为目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管理和利用的特定区域。

  目前,湿地公园分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县级湿地公园。《办法》明确,自治区级湿地公园不是终身制,自治区级湿地公园批准成立3年后,自治区林草部门将依据总体规划对其保护、建设和管理状况进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给予撤销。

  湿地公园建设是全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规定,湿地公园建设以所在地人民政府投资建设为主,依法享受国家生态建设有关政策、项目支持及资金扶持,积极鼓励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工作。《办法》还对于湿地公园内禁止开展活动和征占用湿地公园土地审批程序做出了具体规定。

  《自治区湿地名录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也同时出台,旨在推进湿地保护与恢复、分级管理、标准化工作。《办法》明确,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根据生态区位、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因素,将全区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市县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建立不同级别的湿地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明晰国家重要湿地、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其中,自治区级重要湿地是指在保障宁夏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的湿地。

  宁夏湿地保护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相关管理办法的出台,为进一步严格宁夏湿地用途监管,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等提供依据。下一步,将切实提高宁夏湿地有效面积和保护率,强化湿地资源监测考核,同时提高公众对湿地价值认识,营造全社会关注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记者 毛雪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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