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24.11.2016  23:12
宁夏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指示及孟建柱同志相关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6]28号),对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切实加强我区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从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工作措施和保障机制四个方面,就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范围、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延伸法律援助服务领域、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完善经费保障体制机制等工作进行了分类指导,细化部署,具体到各部门,既全面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精神,又结合宁夏区情突出亮点工作,对推动我区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一是扩大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范围。 将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移民合法权益,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继承权和人身损害赔偿,女职工“4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保护权益,职工工伤认定,军人军属购买经济适用房及廉租房纠纷等九种情况涉及人员纳入经济困难人群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将农民工劳动报酬和劳动合同纠纷、70岁以上患有重大疾病的人员、军人及军属、公民因病致贫和因突发性灾害等四类情形的法律援助申请免于经济状况审查。
二是 加强了刑事法律援助工作。 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的工作衔接,畅通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切实履行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法律援助工作职责。试点开展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刑事裁判、决定的经济困难申诉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
三是 延伸了法律援助服务领域。 完善法律援助参与处理公共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信访案件、舆情研判处置机制。加强信息收集、分析、报告工作,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加强与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手机客户端等互联互通,解决南部山区和偏远农村群众寻求法律服务难的问题。加大同行评估工作,针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专家会诊、集体讨论、全程跟踪、重点督办、专家评估等,提高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和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建立宁夏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方便群众咨询、申请、代书等服务。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拓展“12348”专业人员多语种等培训,疑难案件实行预约解答,加强异地协作机制,完善宁夏法律援助“一卡通”数据读取功能,实现各职能部门数据共享,满足群众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需求。
四是 完善了经费保障体制机制。 积极争取中央加大对我区法律援助经费的支持力度。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由自治区司法厅、财政厅根据全区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制定和调整。市、县(区)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制定高于自治区规定的办案补贴标准,并将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经费、法律援助基础设施、办公设备、宣传经费、工作站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探索建立宁夏法律援助基金,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支持法律援助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