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3月15日,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宁夏从全力支持引导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推进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推进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方面作出具体要求。
支持引导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凡符合条件的宁夏各类企业均可通过宁夏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平台,按流程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备案。已备案的企业可按照规定,面向本企业职工,包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各类用工人员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鼓励企业在属地开展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推进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技工院校要充分发挥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方面的主体作用,经备案可对本校学生、属地企业和社会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学生的认定可考虑学生日常学习表现,综合评价学生的能力,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采取“理论考试+实操考核”的方式开展认定;对社会劳动者要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开展认定。
推进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凡符合备案申报条件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部门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分支机构,可通过服务平台,按流程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备案。属于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或者尚未与政府部门脱钩的部门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分支机构不能申请备案。
已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要严格遵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已备案的企业、技工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部门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分支机构,组织实施每一批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时,须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服务平台提出等级认定计划,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报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
受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报备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等级认定全过程进行监管。异地(跨地市)等级认定的,原则上认定机构要在属地独立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确需异地(跨地市)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可向当地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备案申报,审核评估同意,报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记者 马照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