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停办野生动物运输许可证

20.06.2017  15:18

  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王雪玲)6月20日,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厅窗口获悉,我区已停止办理野生动物运输证。今后,凡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只要持有或者附有特许捕捉证、人工繁育许可证、有关批文、专用标识等即可。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我区各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将主动会同交通等部门,依法强化对野生动物运输活动的查验。据自治区林业厅窗口负责人介绍,对运输、携带、寄递依法猎捕的国家重点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凭特许捕捉证;对运输、携带、寄递获批出售、购买、利用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且属于专用标识管理范围的,查验其专用标识;尚未开展专用标识管理的,查验省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对经批准进出口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需要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运往出口口岸或进口目的地的,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对人工繁育场所搬迁的,凭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运往搬迁地点;对救护和执法查没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运输等特殊情况的,凭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出具的救护、查扣证明或公安、海关、工商、质检等部门出具的查扣证明。对查验过程中发现运输凭证与上述要求不相符的,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