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修订出台辐射污染防治办法
1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司法厅联合对新修订出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辐射污染防治办法》进行解读。据悉,该《办法》将于2月1日起执行。
近年来,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等,广泛应用于工业、农业、医疗、通讯和科学研究等领域,辐射安全日益成为公众关注的重点。截至2018年年底,宁夏各领域使用放射源1200余枚、射线装置770多台(套),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4家,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的单位2家,且数量仍在不断增加。为进一步加强宁夏辐射污染防治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防止辐射污染危害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自治区修订出台了《宁夏辐射污染防治办法》,明确了辐射污染防治的管理原则和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单位的主体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及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等单位,都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治辐射污染等内容。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政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等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履行辐射安全防护和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职责。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要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在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内从事活动;对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转出自治区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等活动,规定了相应的管控措施等。
按照规定,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其他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单位,存在违反《办法》规定的,按照《环保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追责。(记者 李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