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价格条例》9月起实施
8月28日,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实施。《条例》严格规范了政府定价领域,明确政府应将定价范围的实行目录公开,不在定价范围内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
细化诱骗消费者交易的价格行为
《条例》重点对经营者价格行为予以了规范。在明确经营者不得有价格法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基础上,细化了9类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的价格行为:一是使用虚假或者误导的语言、文字、图片、视频、计量单位等标价;二是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等价格形式无依据、无相应参照价格;三是虚构原价、降价原因或者虚假优惠折价;四是在同一交易场所内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以低价招徕交易相对人而以高价结算;五是不标示或者不如实标示价格附加条件;六是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七是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八是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九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
《条例》规定,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给予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限期退还,无法退还或者拒不退还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明确价格主管部门权责及义务
在定价程序方面,《条例》规定政府定价必须履行成本监审、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决定、公告等程序,成本监审结论应当向社会公开、价格听证可以由第三方组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在经营者价格行为方面,《条例》划定了法律红线:经营者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将自身义务转嫁给交易相对人并收取费用;不得另行收取已包含在商品价格中的服务费用;不得以搭售、限定条件或指定种类、数量、范围等限定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交易相对人接受商品或服务价格。
据悉,《条例》还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服务的权责及义务,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履行价格服务职责,完善价格新闻发布机制,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和消费者理性消费。(记者 王宇菲 实习生 李昕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