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人大强化监督遏制“红头文件”“任性”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通报制度》,决定在每年的6月和12月,分别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大常务委员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下发的“红头文件”的报备率、报备及时率、报备规范率和审查意见处理等情况进行通报。
随着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宁夏立法主体越来越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任务越来越重。目前,宁夏的一些立法主体报备规范性文件的意识还不强,报备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漏报、迟报、不按规定格式报送备案的现象依然存在。对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进行了修改,明确规定需要报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分别有:自治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据了解,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主要是五个方面: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减损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是否同上级或者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是否违反了法定程序。
根据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在审查中,如果认为被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有违反相关规定或法规的情况,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将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报经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交由文件制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自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倘若文件制定机关在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60日内未作修改或者废止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处理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该文件的议案。
“这次针对备案审查工作出台通报制度,就是要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督促宁夏11个被审查单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备案审查程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朱赟说,今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为一项重要监督工作,加强与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机构的协作配合,争取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记者 尚陵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