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交管部门拉起酒驾“高压线”

21.09.2015  16:52
揭开第五波次统一行动序幕
  2011年5月1日起,酒驾入刑后,宁夏各级公安交管部门通过多次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让越来越多的驾驶人认识到了酒后驾驶的危害性。然而,还有一部分驾驶人对酒后驾驶的危害认识不足,心存侥幸,以身试法。9月18日起,我区公安交警部门开展整治酒驾统一行动,揭开第五波次统一行动序幕,行动将持续至9月27日,为即将到来的中秋、国庆长假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酒驾入刑凸显法治权威
  据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刘亚平律师回忆,酒驾入刑的集中呼声始于2008年。当年,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将加大酒驾处罚力度写入自己的议案或者提案,全国政协委员、著名律师施杰多次建议醉驾入刑,全国政协委员、中科院院士戎嘉余提出醉酒驾车肇事的,应该终身禁驾,多家媒体也跟进报道,呼吁严惩酒后驾驶行为。民意的呼声让公安机关下定决心,彻底解决酒驾问题。2009年起,公安机关开始建议人大将酒驾入刑。2010年4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了时任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研究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并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的建议。
  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其中,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法处罚。醉酒驾驶行为的处罚由原来《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处15日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和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为严厉打击酒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同时,为了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相衔接,全国人大常委会配套修改了《道路交通安全》第91条、96条,加大了对饮酒后驾驶和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及使用假牌证的行政处罚力度,从而形成了严厉惩治酒驾较为严密和完善的法律体系。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为依法打击和有效治理酒驾、醉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制度保障。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总结醉驾入刑两年多的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醉驾行为定罪标准、从重处罚的情形和拒绝、阻碍调查取证等行为的处理。至此,酒驾从一般性驾驶陋习,上升为严重的刑事违法犯罪行为,凸显了法治的权威。
   心存侥幸酒驾代价惨痛
  依照相关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饮酒驾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刘亚平律师对记者说:“醉酒驾驶机动车,还有八种从重处罚的情形。”分别为,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此外,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除了刑事处罚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还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对于饮酒驾驶机动车辆,公安机关可罚款1000元至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者,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者,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重拳打击酒驾义不容辞
  相关研究结果表明,饮酒时酒精的刺激使人兴奋,在不知不觉中就会喝多,当酒精在人体血液内达到一定浓度时,人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及控制能力就会下降,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也随之下降。对于酒后驾车者而言,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越高,发生撞车的几率越大。当驾驶者血液中酒精含量达80mg/100ml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是血液中不含酒精时的2.5倍;达到100mg/100ml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是血液中不含酒精时的4.7倍。即使在少量饮酒的状态下,交通事故的危险度也可达到未饮酒状态的2倍左右。
  对于公安交管部门来说,酒驾入刑并非一劳永逸,而是一次又一次征程的新开始。在已经开始的第五波次的统一行动中,我区公安交管部门将持续突出整治重点,针对酒驾发生的重点时间、地点和车辆人员,科学安排勤务,突出整治重点,在城市,以宾馆、饭店、歌厅、酒吧、餐饮大排档等周边道路为重点,严查酒驾;在农村,依托公路交叉路口、村庄和农村集市道路出入口等重点部位设置执勤卡点,严查农村面包车、摩托车等重点车辆酒驾。灵活采取错时执勤、昼夜巡查、定点蹲守、分散设卡、交叉执法等方式,提高检查密度、频度和效率,确保午后、夜间、凌晨时段不失管、不失控。通过挑选业务精、能力强、经验丰富的民警组建查处酒驾执法小分队、缉查小组等专业力量,实施精确打击,并采取异地用警等方式,开展跨辖区查处酒驾统一行动。各地还结合本地实际,增加集中整治重点车辆和重点违法行为的对象和种类,灵活组织开展区域性交通违法专项整治。
  因为,重拳出击打击酒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公安交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记者 陈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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