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宁东地区职业病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09.01.2017 23:04
本文来源: 卫生厅
宁卫计函发〔2016〕619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
宁东地区职业病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你局《关于协调解决宁东基地职业病鉴定机构的请示》(宁东管(社)函﹝2016﹞1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原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宁卫监督﹝2010﹞180号)有关我区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规划,以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中有关职业病鉴定机构设置规定,当事人对宁东地区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应向银川市卫生计生委申请职业病鉴定。对银川市卫生计生委作出的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申请再鉴定。
此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2月29日
抄送:银川市卫生计生委,自治区卫生计生监督局,自治区疾控预防控制中心,宁夏医学会,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局、卫生监督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6年12月29日印发
本文来源: 卫生厅
09.01.2017 23:04
故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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