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多举措助力参保贫困人员精准脱贫
银川新闻网讯(记者 肖梦琪)近日,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民政厅、扶贫办、残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通过多举措,支持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体及其他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助力参保贫困人员精准脱贫。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由12个调整为6个
《意见》指出,将研究出台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及特殊群体缴费补贴政策,将现行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由目前的12个档次逐步调整为6个缴费档次,明确各缴费档次的财政补贴标准;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人、三级和四级智力精神视力残疾人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代缴费范围,其中,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三级和四级智力精神视力残疾人政府代缴费标准与政府补贴标准均按照重度残疾标准执行;对特困供养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100元缴费标准代为缴费,同时享受30元的财政补贴;对年满60周岁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缴费不足15年的特困供养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100元缴费标准补缴至满15年,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研发符合我区区情的重特大疾病健康补充保险产品,对恶性肿瘤等重特大疾病健康的贫困患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进行补充保障。
探索将精神等残疾人纳入参保缴费补助范围
落实好《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群体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帮助其参保。对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特困供养人员和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干部遗孀采取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最高档;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优抚对象、三级中度残疾人员给予缴费补贴;未成年人和大中专院校学生按一档水平缴费,享受二档医疗待遇。探索将四级智力、精神、视力残疾人纳入参保缴费补助范围。
将各类企业、社会团体等全部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将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合同制工人)全部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将生育分娩费用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普通疾病住院报销调整为城镇参保居民按人头定额包干结算解决;农村参保居民按“七免一救助”相关包干定额解决,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农村产妇在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的按照每例1300元的标准实行免费定额包干结算(其中,财政补助500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0元)。
工伤尘肺病患者用药纳入医保药品目录 扩大工伤患者用药范围
实现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全面参加工伤保险,为其所有职工包括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将疗效可靠的尘肺病治疗药物黄根片、矽肺宁片、痰热清注射液、汉防己甲素片等工伤尘肺病患者用药纳入医保药品目录,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用药范围。
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平均提高5个百分点
落实《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将2017年筹资标准由2016年的每人每年32元提高37元;起付标准银川市9500元、石嘴山市9400元、吴忠市9300元、中卫市9300元、固原市8100元;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平均提高5个百分点。
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健康扶贫若干政策的意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降低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将起付线由现在的8100元—9500元下调至3000元,使贫困患者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平均再提高12个百分点,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人员年度住院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90%,或当年住院自付费用累计不超过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