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09.12.2014  18:13

宁建发〔2014〕45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管理局,城市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根据厅长办公会议纪要,现将《办法》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3月1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城市照明、工业等的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及相关的人防等工程。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市、县(区)建设主管部门或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市、县(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建设或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城市照明、工业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和协助做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现状资料进行规划设计。无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探测查明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后,方可进行规划设计。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明确移交竣工档案的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   施工单位在正式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未标注的地下管线,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规划主管部门。建设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明地下管线性质、权属,责令权属单位补测并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档案材料。

第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以及相应的电子文件,并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建设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符合要求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不符合要求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其应补正的内容和要求,由建设单位重新编制后移交。

第九条 多种地下管线统一铺设施工时,由各管线建设单位各自编制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并分别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抢修地下管线工程导致管线发生变更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抢修结束后三十日内将所形成的工程档案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以下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城市照明、工业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十一条  属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或者单独移交。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和《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117-2007)的要求。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包括纸质和电子版,其文件材料应当是原件,字迹工整、图样清晰,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加盖竣工图章,不得涂改和伪造并由单位法人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手续,对于改建、废弃,以及重要部位的维修,建设和施工单位应据实修改原竣工图,并于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修改部分的竣工档案。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合并的,其自管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绘档案由合并后的单位接收;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撤销的,其自管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绘档案应当移交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单位或管线权属单位未按期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参照住建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产权和使用单位移交的档案内容不真实、不准确造成地下管线被损害的,地下管线产权和使用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信息实行动态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用竣工测量、定期补探补测及普查相结合的方式,及时更新地下管线的数据信息。

第十九条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地下管线的信息采集和资源共享机制,建立地下管线信息平台。地下管线产权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存储管线信息,并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数据资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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