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

08.05.2015  13:24

  ●筹资标准从最低25元统一调整为32元
  ●起付标准从6000元统一调整为8400元

  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近日联合印发《关于2015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和起付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公布2015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和起付标准,并实行自治区级统筹。

  《通知》提出,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增长、基金结余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控制情况等因素,确定2015年全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由以往的最低25元统一调整为32元,起付标准由6000元统一调整为8400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作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和延伸,在全区范围内实行统一政策,同步实现自治区级统筹,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调剂金制度统一管理,各地不得擅自调整相关政策标准。

  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要依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和大病保险合同约定,对参保人员从入院到出院整个治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全过程监管。

  《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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