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妇联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全国首个在农村“三权”   确权中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见

25.12.2014  13:24

 

      近日,由宁夏妇联牵头,联合农牧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民政厅下发了《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在农村“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切实维护好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作了明确的规定。该《意见》的出台,使宁夏成为全国首个五部门联合出台维护农村妇女“三权”的省区。

    《意见》指出,农村“三权”是农村妇女普遍关心和最现实的利益,直接关系农村妇女的生存发展,关系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依法维护农村妇女的“三权”是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消除农村性别歧视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农村社会矛盾、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对于切实维护好农村妇女合法权益、调动农村妇女参与农村农业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促进我区农村深化改革、推动“四个宁夏”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意见》要求,依法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坚持男女平等原则,确保农村妇女的姓名及相关信息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均有明确并且一致的记载,妇女和男性同样作为承包方代表或共有人进行登记,切实做到“登有其名,证上有名,名下有权”。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各地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根据妇女人地分离的实际,确保妇女能够在原居住地或新居住地登记,避免两头漏登的现象。

      要依法维护农村妇女的宅基地使用权。外嫁、离异、丧偶的农村妇女只要户籍是本村村民并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均可申请宅基地。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依照申请进行,宅基地属家庭共有,户主有配偶的应当共同申请,确保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

      要依法维护农村妇女的房屋所有权。农村房屋确权登记依照权利人申请的原则进行,符合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农户,必须夫妻双方共同确认,保障妇女的知情权。确权发证时,要按照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在夫妻双方自愿的条件下,夫妻双方共同作为房屋产权所有人进行登记,确保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

      要加强对村规民约的规范与监督。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指导做好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废、改、立工作,对没有体现男女平等原则的要增加保障男女平等权利的规定,对在具体工作中损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要督促乡镇和村坚决予以纠正。在修订村规民约时,应及时修订完善婚嫁落户、宅基地分配、继承权等涉及妇女权益的条款。

    《意见》要求,各部门要从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进法治宁夏建设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明确职责,联动协作,形成整体合力,在全力推进农村“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维护好妇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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