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
08.06.2015 19:56
本文来源: 卫生厅
宁卫计发〔2015〕119号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局(委),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质量,根据《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卫生部令第87号),结合我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工作实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以下简称《文书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文书规范》包括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37种执法文书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新增的7种执法文书。除上述44种执法文书外,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文书。以往使用的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文书中有关建设项目审批及卫生许可文书继续有效。
二、《文书规范》自201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7月1日前办理的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案件可使用原有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文书办理,7月1日后办理的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案件必须使用新版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文书,并按《文书规范》要求填写各类执法文书。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执行《文书规范》情况纳入年终监督机构绩效考核内容,并对未执行《文书规范》的单位进行通报。
三、各地在本地区机构改革完成后,应对执法文书落款“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将文书的制定单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已印制尚未使用的文书予以销毁处理。
四、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监督机构学习和执行《文书规范》,切实提高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文书规范》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或自治区卫生监督所联系。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联系人:杨晓军
联系电话: 0951-5053104
传 真: 0951-5042706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自治区卫生监督所联系人:邹建民
联系电话:0951-3999010
传 真:0951-3999007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本文来源: 卫生厅
08.06.2015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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