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科书 选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05.03.2015  20:45

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

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教基办〔2015〕26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

根据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教科书选用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区中小学教科书选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科书选用范围为中小学国家课程教科书,详见教育部《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2015年义务教育书法教学用书目录》。

二、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以地级市为单位进行,教育厅直属中小学和宁东教育办所辖学校纳入银川市选用。

鉴于我区学生数量等方面的原因,经教育部《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科书选用有关问题的复函》同意,为保持教科书使用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我区义务教育学科教科书在2种版本以上的(含2种),不再重新选用。对于低于2种版本的,要重新选用且每个学科不得低于2种版本。因我区普通高中学科教科书绝大多数在2种版本以上的(含2种),且国家正在修订普通高中课标和教科书,这次普通高中教科书不再重新选用。

按照教育部的要求,中小学德育、语文、历史教科书选用工作实行统筹管理,2015年秋季不作变动。

三、教科书选用结果应在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对异议须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公示期不少于7日。选用结果于2015年4月5日前报自治区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

四、本次选用教科书从2015年起始年级开始使用。为保证学科教学的连续性,小学、初中每一学科教科书版本一经选定使用,在学段周期内,不得中途更换。如符合有关条件确需更换的,应当从起始年级开始,由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按程序选用其他版本,并于每年的3月底前报自治区教育厅核准。

市级教育行政要筹措资金保证教科书的选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市教科书选用结果,以正式文件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电子邮件请发送至:[email protected]。联系人:徐文华,联系电话:0951―6018634。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

          2.宁夏回族自治区2015年中小学教科书需重新选用的学科表

 

 

 

                                                                                                                                       

                                                          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2015年3月5日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教科书选用工作,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更好地服务于教育教学需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基二〔2014〕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教科书,是指列入教育部《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学用书(含配套教学图册、音像材料等)。

第三条  教科书选用应当坚持适宜性,符合本地中小学教学实际;坚持多样化,符合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版本数量的要求;坚持公平、公正,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

第四条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本区域内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的统筹管理,领导和监督教科书选用工作。每年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

各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科书管理、选用、监督工作。

第二章  选用机构

第五条  自治区教育厅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全区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

第六条  中小学教科书选用以地级市为单位进行。由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所辖各县(市、区)中小学教科书的选用。教育厅直属中小学和宁东教育办公室所辖学校纳入银川市选用。

第七条  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教科书选用委员会,人数一般为7一9人。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应当由当地的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等组成,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二分之一。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分学科组负责教科书初选工作,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成员和学科组专家可以市为单位组建一定数量的专家库,专家来源要兼顾到本市所辖县(区),选用教材时应随机抽取,学科组的人数一般为3-5人。

第八条  教科书编写人员、出版发行人员不得担任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选用程序

第九条  学科组应当由当地本学科教研员、校长和有一定影响的学科教师等组成。学科组应当研读、比较教育部公布的《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本学科所有版本教科书,按照适宜性、多样化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可采取盲选或其他办法,以投票表决的办法初选出本地选用的教科书。在学科组初选时投票不低于三分之二的方为有效。

第十条  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对学科组提出的初选意见进行充分讨论,投票决定选用结果。参加投票的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不低于总人数的五分之四,学科教科书版本的投票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会议讨论记录和投票结果要记录在案。

要加强对德育、语文、历史教科书选用工作统筹,其他学科教科书,义务教育每个学科要选用两种版本以上(含两种),普通高中每个学科原则上也要选用两种版本以上(含两种)。

第十一条  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教科书选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地市级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对每个学科要选3种版本,并依据投票结果从高到低排列,投票最高的为拟选用版本,同时依次排列两个备选版本,在本级教育行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结束后要报自治区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自治区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领导小组将按照义务教育不低于2种版本,确保我区中小学教科书多样化。

第十二条  教科书版本选定使用后,应当保持稳定。小学、初中、高中每一学科教科书版本一经选定使用,在学段周期内,不得中途更换。

如需更换教科书版本,应当从起始年级开始,由占当地三分之一以上的学校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经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报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教育厅将征求使用地区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意见并进行评估,如确与当地教育教学实际不相适宜,由地级市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按程序选用其他版本。

第十三条  教科书选定后出现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按程序重新选用教科书:

(一)严重违反选用程序规定的;

(二)课前没有按时到书的;

(三)与教育部审定内容不一致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教科书使用的。

第十四条   教科书选用工作一般应在当年3月15是前完成,为教科书的征订、出版、发行留有足够时间。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教科书选用过程和结果。教科书选用要在同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下实施,且要充分发挥学生家长、社会人士对教科书选用的监督作用。

第十六条  在教科书选用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

(一)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选用过程和结果的;

(二)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成员违反选用工作纪律的;

(三)选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以外的教科书的;

(四)对《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删减后供教科书选用委员会选用的。

其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教科书选用过程和结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通知其所属部门依纪依规处理。

选用工作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受贿等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教科书编写、出版、发行等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竞争手段干预教科书选用。凡采用请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教科书正常选用秩序,在全区进行通报,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对干预、扰乱教科书正常选用秩序的版本,予以取消其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选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选用办法。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现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2015年中小学教科书需重新选用的学科表

 

学科

学科名称

物理

化学

体育

书法

 

 

小学

 

 

 

 

 

初中

 

 

 

 

注:表中所列需重新选用的学科为现义务教育阶段低于2个版本的,2015年选用时只选用起始年级的,非起始年级不变逐步退出。书法是今年第一次选用,只选用小学3年级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