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禁止”推进棚户区改造健康发展
09.12.2014 18:13
本文来源: 建设厅
近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通知,就2014年度棚户区改造项目明确提出“四个禁止”,确保棚户区改造健康发展。一是禁止借棚户区改造大拆大建,合理界定改造范围;二是禁止将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三是禁止借棚户区改造之名搞大广场、宽马路等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四是严禁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改造建设福利性住房。要求各市县(区)在组织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要认真制定拆迁安置方案,深入细致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依法依规办事,防止因决策失误、工作不当引发社会矛盾。
本文来源: 建设厅
09.12.2014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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