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
宁建发〔2014〕118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园林局、城管局,银川市住房保障局,有关市县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若干意见》(宁党发[2013]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城[2012]89号)要求,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我区市政公用事业领域,提升全区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投资领域、方式和基本原则
(一)投资领域。主要包括:城镇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中水回用、雨水收集、环卫保洁、垃圾清运、园林绿化、公共停车场等市政项目建设、运营,已建成项目可通过公开拍卖经营权方式鼓励参与运营管理。
(二)投资方式。进一步打破垄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开放市政公用事业投资、建设和运营市场。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BOT(建设一经营一移交)等多种形式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市政公用事业;运用TOT(转让一运营一移交)等手段,将现有市政公用企业的国有存量资产,进行整体或部分转让,提高存量资产的运行效率;通过有偿竞买的办法,出让道路、广场、路灯、桥梁、停车场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冠名权、广告权、收费权,充分开发使用市政公用事业的潜在资源;支持市政公用企业改制成上市公司或发行企业债券;鼓励成立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或市政公用事业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市政公用事业对外融资的主要平台,通过对存量资产的综合运作,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开放经营市场,对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具有自然垄断性的行业,实行特许经营,鼓励有资质的企业通过公开竞标获取特许经营权。全面开放市政设施维护、绿化养护、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公厕保洁等作业市场,允许民间资本组建作业公司,通过公开竞争承接作业任务。
(三)基本原则。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公平竞争。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一系列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政策措施,在市政公用事业领域,民间资本享受与其他各类投资主体同等的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政策,不得单独设置限制民间投资进入的附加条件。
二是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业务环节的实际,采用合适的途径和方式,有序推进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
三是强化政府责任。确保政府对市政管网设施、市政公用公益性设施和服务等领域的必要投入。加强行业监管,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利益。
二、优化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政策环境
(四)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严格贯彻执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及时、广泛、充分发布特许经营项目的相关信息,在招标、评标等环节中,平等对待民间资本,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择优选择特许经营者,为民间资本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
(五)降低创业门槛。千方百计扩充市政公用事业的市场主体。创新出资方式。允许以实物、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债权、林权、持有的股权等作价出资创办小微企业,作价出资金额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允许延长出资期限。允许资金不足而其他前置许可要件齐全的企业先登记注册,一年内注册资本到位20%,其余部分三年内到位;鼓励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已创办的小微型企业,可从事环卫保洁、垃圾清运、园林绿化、公共停车场等市政项目运营管理。对于大中型企业要放开经营范围。企业注册时,除涉及属于国家法律、规章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可不限经营范围。
(六)优化市场环境。政府采购产品、服务和工程招标对符合资质要求的各类企业同等对待。招标单位不得提高投标企业资质等级排斥潜在投标人。
三、强化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机制、制度建设
(七)加强财税、土地等政策扶持。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减轻税费负担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坚持市政公用事业公益性和公用性的性质,民营企业在投资市政公用事业时,各主管部门要协助民营企业享受与国有企业同样的税收和土地等优惠政策。已注册成立的非公有制企业,凡符合西部大开发鼓励类目录的(如全燃煤气热电联产等),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符合自治区招商引资政策的,可再执行自治区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投资可采取补助、贴息或参股等形式,加大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力度,降低民间资本投资风险。
(八)制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大财政扶持力度。逐步理顺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形成机制,制定合理的价格,使经营者能够补偿合理成本、取得合理收益。逐步研究建立城镇供水、供气行业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建立并规范城镇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运营费按月核拨制度。同其它投资领域一样,对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投资主体,依据自治区相关优惠政策执行。对民间资本进入微利或非营利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还应依据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激励和补贴,鼓励民间资本为社会提供服务。
(九)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通过金融创新,参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市政公用企业扩大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以及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和企业债、公司债、集合信托等发行规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和有效管理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市政公用事业投资主体采用知识产权、仓单、商铺经营权、商业信用保险单、股权、应收账款、特许经营权、政府采购合同等无形资产进行抵质押贷款。
(十)完善信息发布制度。充分发挥行业信息对投资的导向作用,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学会等发布行业政策、市场需求、建设项目、行业发展规划、国内外行业动态等信息,增加政策透明度,保障民营企业及时享有相关信息。
四、认真做好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风险评估工作
(十一)风险评估力争系统全面。风险评估是保证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其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对已进行或即将进行市场化改革、引入民间资本的市政公用行业和企业,要建立科学的评估制度和考核标准,做好事前、事中、事后评估。评估内容要全面深入,兼顾成本和收益、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市政公用产品、服务的有效供给和政府的可控性等。要把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生产作为评估的重要内容。
(十二)风险评估应当立足取得实效。风险评估方式要科学合理,做到定性分析和定量计算相结合、全面评估和重点研究相结合,确保评估客观公正。评估要有各方参与,充分听取政府、相关部门、专家、群众以及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事前评估要重在风险预测,做好防范应对,特别是对以BOT、TOT等形式引进民间资本,要做好周密细致的评估,指导做好引资工作和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工作。事中、事后评估要重在实际效果分析,对照预期目标,找出差距,找准问题,提炼经验,提出改进引资工作的思路和方法。
五、切实履行政府对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监管职责
(十三)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和运行市场管理。加强公用企业,市政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企业的资质管理。加快制定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范供水、供气、供热、垃圾污水处理等行业的特许经营权管理。国有存量资产、国有股权和经营权、专营权、作业权的出让、转让,以及特许经营单位的确定,要实行公开招标或拍卖。
(十四)不断规范融资行为。及时总结市政公用事业领域投融资存在的不足和漏洞,加强与金融部门的配合和协作,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当前,对采用BOT、TOT等形式引进资金,不得承诺固定回报。完善供水、供气、供热、垃圾污水处理等行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评价标准,建立考核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供水、供气等城市生命线行业实行市场化运作后,政府仍然要保留一定的调控手段和能力,确保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
(十五)落实政府监管责任。要严格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建城〔2005〕154号),建立健全与“宽准入、严监管”改革方向相适应的市场监管体制机制。
健全市政公用产品、服务质量和工程验收等标准规范,按规定定期对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和检查。严格按照有关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对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实施定点、定时监测。监测结果必要时应通过适当的途径向社会公布。
完善特许经营制度,严格组织实施。认真签订和执行特许经营项目协议,加强项目实施和运行情况监管,确保项目运行质量和服务水平。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由各方平等协商,共同监管。
组织编制市政公用事业近、远期发展规划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年度投资建设计划,同时要提出切实可行的民间资本鼓励进入和支持措施,组织并督促有关方面和相关市政公用企业予以实施。
加强对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监管,通过产品和服务成本定期监审制度,及时掌握企业经营成本状况,为政府定价提供基础依据,形成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防止成本和价格不合理上涨。
要切实加强对生产运营和作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保障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六、充分发挥政府对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服务保障作用
(十六)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要加快政企、政事分开步伐,把政府直接经营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的职能转变为制定规划、加强监管、创造竞争条件、维护经营秩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等方面。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科学制定市政公用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各行业专业规划,指导、监督规划实施。
(十七)进一步规范和简化行政审批制度。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对现有各类行政许可,凡无法律依据的,一律坚决取消。除中央明确要求外,各级政府不得自行设定行政许可。支持建立市政公用事业重点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限期办结前期手续。增强政务服务意识,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制度,实现行政审批标准化。
(十八)有效落实政府投入。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导向作用,加快完善基础设施,确保对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管网以及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和维护的必要投入。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难群体享用基本的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有效地推动无营利市政公用事业建设管理和运营维护的投资保障。要保持合理调控,确保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领域比例逐年增加。
(十九)建立预警和应急机制。要建立健全安全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妥善应对重大安全和突发事件,防范和及时化解运营风险。要制定特殊情况下临时接管的应急预案。实施临时接管的,必须报当地政府批准,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上一级主管部门可跨区域组织技术力量,为临时接管提供支持和保障,确保市政公用事业生产、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
(二十)健全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制度。要完善公众咨询、投诉和处理机制,尊重公众知情权。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将特许经营协议执行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信息、企业经营状况等关系公众利益的重要信息,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和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