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国有粮食储备和军粮供应企业 实行税收减免政策

28.07.2016  18:09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对承担地方储备任务的宁夏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及所属储备企业,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我区军粮供应站免征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政策的实行,为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充分发挥储备粮调控市场、稳定粮价的载体作用,保障军需民食,减轻储备、军供企业负担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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