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28.10.2016 09:06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宁夏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总体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要求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方案》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
此次专项整治将重点针对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等业务。《方案》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同时,股权众筹平台不得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或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得通过虚构或夸大平台实力、融资项目信息和回报等办法进行虚假陈述或误导宣传,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平台上的投资者不得欺诈发行股票等金融产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28.10.2016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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