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严格”《环保法》下月启用
2015年1月1日起,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的《环保法》正式实施。新修订的《环保法》较之前究竟有何不同,“史上最严格”从何谈起呢?昨天,自治区环保厅法规处处长樊永学对新环保法进行了重点解读。
据介绍,被称为“史上最严格”,关键是新法在引入“按日计罚”的经济处罚措施的基础上,还引入了“双罚制”,即在经济处罚的同时,还可能对企业负责人直接实施拘留。
行拘与刑拘无缝对接
长期以来,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屡见不鲜。《环保法》明确严禁通过这些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两高”司法解释也对一些定性为可以刑事拘留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及入罪门槛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有毒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物等。对排放污染物的量也有明确标准,如危险废物超过3吨,危险重金属超标3倍等,达到这些标准,就构成犯罪,可以被刑事拘留。
《环保法》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作出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拘留。鉴于此,对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的处罚,基本实现了无缝对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责任加大
自1993年有环境统计数据以来,我国已发生近3万起突发环境事件,突发环境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问题。针对环境高风险的控制,《环保法》专门设置多处条款,对排污单位、企事业、生产者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且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加强监测,遇事能够及时启动应急措施,真正减缓环境污染对公众健康安全的损害。
环保法实施后,突发环境事件是否会降低,难以简单回答是或不是。但《环保法》的各项规定综合起来后,会增加对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企业的威慑力,从而促使主体责任单位自动排查、识别、控制风险,有助于降低环境事故风险。
政府监管责任必须履行到位
《环保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有“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等8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及其他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引咎辞职是专门针对领导成员的问责方式,是一种非常严厉的行政处分。
《环保法》还提出“上级的环保部门可以对下级政府的环保工作进行专项的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查处的,可以向任免机关和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这是一个专项的行政监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