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语:社会抚养费的社会责任
10.12.2014 18:36
本文来源: 银川新闻网
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中,社会抚养费依然存在,并以公平的名义被解读。事实上,作为计划生育政策的附带产物,社会抚养费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这才是关注社会抚养费的核心。
据不完全统计,中国每年社会抚养费征收200亿元,听起来有些咋舌。放在本地看,2013年银川市收取的社会抚养费是164万元,算不上多。当然,还有很多拒交社会抚养费的人存在。
社会抚养费其实是上世纪80年代的“超生罚款”,它所承担的责任,在很大程度上是用经济杠杆来减少超生现象。但在今天的中国,尤其是城市当中,房价、养老、物价,这些经济杠杆已足够多。
去年开始实行的单独二孩政策,全国已有约70万对符合条件的夫妻提出申请,与此前官方提出的每年约200万对的预期差距较大,这已足够说明问题。可以说,社会抚养费的经济杠杆作用,在一些区域已形同虚设。
因此,一些地方政策开始出现松动。比如宁夏从去年开始,交纳社会抚养费不再成为超生儿童落户的前置条件,黑户孩子也可以先落户,不妨碍上学和享受社会保障。
但话说回来,法律也好,制度也罢,都是防君子不防小人的。从广义的公平来讲,有人交社会抚养费,也有人领独生子女费。因此,从这个角度看,社会抚养费确实还有存在的必要。
然而,社会抚养费不应该成为一笔糊涂账。它应当行使其应有的作用,让惩罚的意味降低,让社会责任更明确。从罚款变为善款,公开透明地起到作用。
所以,把社会抚养费放在大而化之的范围内讨论,是没有意义的。或许在某个城市的某个区域,它的意义不大,但在其他区域,社会抚养费的存在是必须的。
皇甫世俊
本文来源: 银川新闻网
10.12.2014 1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