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婚姻登记机关集中办理亟待推进
近年来,因购房贷款、福利分房、出国定居、土地征用、财产纠纷等原因,要求民政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出具婚姻登记状况证明的单位日益增多,办理的数量直线上升,从而引发的法律纠纷也时常出现。为此,民政厅集中力量对全区分散办理的婚姻登记机关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目前全区共设置婚姻登记机关118个,其中分散在乡镇办理的婚姻登记机关有103个,主要集中在南部山区8县区。调研中发现分散办理的婚姻登记中心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场地设置不符合规定。分散办理的婚姻登记机关几乎都是设在乡镇民生服务中心,不符合民政部关于婚姻登记场所要独立设立的要求。这种设置既让婚姻当事人离婚隐私无密可保,又会因一些离婚当事人情绪激动,吵闹或过激行为,影响了民生服务中心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是运行管理机制不顺。分散办理婚姻登记机关的人员由乡镇配备,业务由民政部门指导,人员配备与业务指导相脱节,导致业务由乡镇民生服务中心办理,出了问题由民政部门承担。
三是婚姻登记质量不高。多数婚姻登记员身兼数职,而且人员调整十分频繁,导致对《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等法规政策学习不够,把握不准,问题频出,严重影响了依法登记的严肃性。调研中发现,婚姻登记中心几乎没有一家从资料审查、表格填写、证件发放、档案管理是完全符合要求的,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问题。如很多乡镇婚姻登记员都把补领和补办结婚证概念搞混,表格填反。
四是婚姻档案管理较为混乱。婚姻档案保存期限为100年,由于区划调整、撤乡并镇、一些乡镇婚姻登记机关与当地档案部门联系沟通不够紧密等原因,导致2000年以前的婚姻档案绝大部分丢失,2000年至2010年的婚姻档案丢失严重,2010年至今的婚姻档案也有丢失。在调研中发现,由于乡镇办公备件有限,普遍存在婚姻档案无专柜,随处乱放,给今后查找档案、出具证明、准确办理带来忧虑或引发法律纠纷埋下诸多隐患。
五是婚姻登记中心办公设备落后。调研中发现绝大部分乡镇婚姻登记中心配备的电脑、打印机都已老化,运行速度缓慢,故障频频出现,还有一些婚姻登记中心仍然采用单机版打印,甚至还有手工填写发放结婚证书的婚姻登记中心,这些现象严重影响了全区与全国婚姻数据联网,达不到资源共享、提高效率的目的。
六是越权进行婚姻登记。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暂行规范》第五条规定:“省级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我区除了民政厅涉外婚姻登记处,其它县区无权办理涉外婚姻登记。但在调研中发现,还有乡镇婚姻登记中心越权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现象。
七是有些乡镇离婚登记由当地司法所办理。不少乡镇为了维系家庭稳定,面对离婚当事人总是让其到司法所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后才予以办理。在办理过程中存在乡镇司法所负责离婚调解、办理、资料管理,民政婚姻登记中心只发证而没有离婚完整档案资料的情况。
八是出具无婚姻纪录证明和补领结婚证随意性大。绝大多数乡镇婚姻登记中心在为当事人出具无婚姻纪录证明时往往不经查阅档案就与出具,补领结婚证时,往往根据当事人的需要来填写结婚的时间。这两种情况为今后发生法律纠纷埋下了诸多隐患。
九是设置乡镇婚姻登记中心并不能达到便民的目的。乡镇婚姻登记中心设立初期,确实起到了方便婚姻当事人登记的作用。但是,随着政府将婚检指标列入对县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考核后,婚姻当事人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往往需要先到乡镇民生服务中心咨询后,再到县医院进行婚检,然后拿着婚检报告再返回乡镇民生服务中心,有些婚姻当事人往返3至4次都不一定能够顺利办理结婚登记。
以上存在的主要问题致使法律纠纷时有出现,为方便婚姻当事人的依法登记办理,确保其长久的合法权益,建议尽快推进县级婚姻登记机关集中办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利用行政手段,调配资源,限时要求南部山区8县政府为婚姻登记机关集中办理提供240-300平方米登记场所,自治区民政厅按规范化建设要求为其配备相关设备,组织培训相关人员,以便理顺关系,确保依法登记的严肃性,实现便民登记,并与全国婚姻登记数据联网、资源共享,提高效率的最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