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指导意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海绵城市建设“路线图”敲定
通过海绵城市建设,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指导意见提出上述工作目标,敲定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在明确总体要求的同时,指导意见从加强规划引领、统筹有序建设、完善支持政策、抓好组织实施四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根据指导意见,海绵城市建设要坚持“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要加强规划引领,科学编制规划,严格实施规划,完善标准规范。要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城市规划的刚性控制指标,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明确区域排放总量,不得违规超排。要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要统筹有序建设,统筹推进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推进海绵型建筑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公园绿地建设和自然生态修复。从2015年起,全国各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老城区要结合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有机更新等,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推进区域整体治理,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各地要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储备制度,编制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避免大拆大建。
要完善支持政策,创新建设运营机制,加大政府投入,完善融资支持。要区别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属性,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的合作机制,采取明晰经营性收益权、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多种形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有实力的科研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制造企业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组建具备综合业务能力的企业集团或联合体,采用总承包等方式统筹组织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发挥整体效益。
要抓好组织实施。城市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抓紧启动实施,增强海绵城市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做到“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张网”。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做好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继续抓好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尽快形成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示范项目,经验成熟后及时总结宣传、有效推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