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6.05.2016  10:37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宁各单位,各大型企业:

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31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切实加强我区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建设开放富裕和谐美丽宁夏、实现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的总体部署,坚持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法律援助制度,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人民群众需要,不断扩大援助范围,优化援助措施,强化援助保障,提高援助质量,为更多困难群众提供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治权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范围。 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规定范围的基础上,将以下案件或事项纳入经济困难人群申请法律援助范围,并逐步将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

        1.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2.因移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3.职工因企业改制、重组或兼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4.因劳务关系、雇佣关系请求劳动报酬和损害赔偿的;

        5.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请求确认继承权和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6.因配偶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等原因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

        7.女职工因“4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伤害的。职工因工伤认定、工伤待遇或伤残等级1-4级、职业病等案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8.军人及军属因购买经济适用房及廉租房产生纠纷的;

        9.不服司法机关生效民事和行政裁判、决定,再次进入诉讼程序聘不起律师的;

        对以下对象或情形的法律援助申请免于经济状况审查:

        1.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以及解决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纠纷;

        2.年龄在70岁以上以及患有重大疾病的人员;

        3.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       ’

        4.公民因病致贫、因支付基本教育费和因突发性灾害、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生活困难以及正在接受民政部门救助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自治区司法厅负责)

        (二)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 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的工作衔接,畅通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切实履行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法律援助工作职责。做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提升未成年人保护效果。加强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工作,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援助工作力度。试点开展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刑事裁判、决定的经济困难申诉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作用,实行法律援助机构在法院、看守所等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健全法律援助参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机制。建立法律援助参与刑事和解、死刑复核案件办理工作机制,依法为更多的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自治区司法厅、公安厅、高级法院、检察院负责)

      (三)健全便民服务窗口网络。 不断健全司法所、看守所、法庭、监狱、戒毒所、部队、学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单位法律援助工作站或法律援助联络点,努力在服务对象和服务区域上实现全覆盖。(自治区司法厅、公安厅、民政厅、教育厅、高级法院等负责)

      (四)延伸法律援助服务领域。 完善法律援助参与处理公共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信访案件等工作机制,有效发挥法律援助在创新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健全法律援助参与舆情研判处置机制,加强有关舆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工作,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妥善应对负面舆情,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满足群众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需求。(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宣传部负责)

        (五)拓展法律咨询服务领域。 拓展“12348”咨询服务热线,加强6‘12348"专业人员多语种等培训,提升服务能力。建立宁夏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方便群众咨询、申请、代书等服务。加强律师值班制度,确保咨询服务专业化。依托"12348"平台,加强与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手机客户端等的互联互通,拓宽自助申请服务渠道,形成实体平台和网络平台对接互通、有机融合,解决南部山区和偏远农村群众寻求法律服务难的问题。(自治区司法厅负责)

        二、工作措施

        (一)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 完善法律援助承办环节工作制度,规范法律咨询、非诉讼事项、诉讼事项办理流程,制定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标准。教育引导法律援助人员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执业规范,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完善和规范案件指派方式,综合案件类型、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特长、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承办机构和人员,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案件不同类别组建法律援助专业服务团队,推进“点援制”工作方式;规范法律援助机构承办案件行为,各地应建立专业化律师队伍,对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5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对于未成年人案件,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探索实施招聘专职律师专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逐渐形成包干制、指派制、包干制与指派制相结合的模式,规范执业行为,提升服务水平。探索办理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受理、审查案件的指派机制。(自治区司法厅、公安厅、高级法院、检察院负责)

        (二)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完善案件质量跟踪体系和宁夏法律援助管理系统,随时了解每一个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情况,了解律师履职和受援人在接受服务过程中的动态。完善案件质量与补贴挂钩制度,从援助律师办案过程、工作量、办案效果、案卷装订等多方面对案件进行分类定级,确定案件补贴金额。加大同行评估工作,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专家会诊、集体讨论、全程跟踪、重点督办、专家评估等,提高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通过加强培训,强化考核、保障等措施,调动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从根本上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自治区司法厅、公安厅、财政厅、高级法院、检察院等负责)

        (三)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监管。 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质量评估、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受援人回访、投诉处理等措施,强化案件质量监管。定期邀请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法官、检察官、法律服务人员、新闻媒体工作人员、社会人员等组成法律援助监督员队伍,采用旁听案件审理、跟进办案、征求意见等适当方式,对承办人的办案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及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实施监督,有权撤换不能履行法律援助责任的人员,并定期对办案质量进行评估。办案情况应当作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年度考核和有关工作考评的依据。建立承办人员服务评价机制和诚信服务记录制度及退出机制,细化惩戒处罚依据,加大查处力度。(自治区司法厅、公安厅、高级法院、检察院负责)

        (四)完善便民利民服务措施。 推进援务公开,规范法律援助机构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对咨询事项属于援助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程序,对疑难咨询事项实行预约解答。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实行当日受理、审查,并快速办理,对有特殊困难的受援对象推行电话申请、上门受理等服务,对情况紧急的案件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材料、手续。完善异地协作机制,加强转交申请、核实情况、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环节的协助配合。大力推进宁夏法律援助信息化系统建设,完善宁夏法律援助“一卡通”功能,提高工作效率。(自治区司法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五)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 针对不同人群的特点,深入社区、农村、农民工聚集地、市场等地,以法律援助咨询、发放宣传材料、知识竞答等方式,广泛宣传法律援助制度,提高困难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扩大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率。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通过多种途径开展援助公共知识教育、业务咨询和网上自助服务,切实让群众感受到法律援助就在身边。加强基层人员信息采编能力,改进宣传方式,适应不同层次的宣传需求,确保宣传效果。(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宣传部负责)

        四、保障机制

        (一)完善经费保障体制机制。 积极争取中央加大对我区法律援助经费的支持力度。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由自治区司法厅、财政厅根据全区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制定和调整,建   立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促进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县(区)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制定高于自治区规定的办案补贴标准,并将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经费、法律援助基础设施、办公设备、宣传经费、工作站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探索建立宁夏法律援助基金,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支持法律援助事业。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的考核和审计监督,确保专款专用。(自治区财政厅、司法厅等负责)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机构业务用房统一纳入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落实基本建设专项资金。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临街一层设立规范化便民接待场所,按照全区法律援助视觉识别系统要求进行装饰,配备必需的办公、办案设备,完善无障碍配套服务设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每个站(点)至少配备1名法律专业人员,配齐服务设施。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宁夏法律援助“一卡通”数据抽取工作,实现各职能部门数据共享,逐步实现通过房管、车管系统解决大宗财产的核实问题,通过金融机构了解申请人的现金收入和存款情况,通过税务、社保、低保系统解决工资收入的核实问题,以方便受援群众申请。(自治区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三)强化机构队伍建设。 依托现有资源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配齐配强人员。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吸纳社会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实习律师、志愿者到法律援助机构值班或轮岗制度。在规模以上企业健全完善法律顾问队伍。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加大对基层业务骨干教育培训力度,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培训,并组织骨干到先进地区学习经验。探索开展律师资源优势地区律师参与办理南部山,区法律援助案件试点活动,着力解决南部山区律师资源不足问题。在农村注重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自治区司法厅、编办、团委、总工会、教育厅等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纳入绩效考核,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各地要结合实际,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依法有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要对法律援助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考评和督导检查,确保落实到位。(自治区司法厅、财政厅等负责)

        (二)强化监督管理。 要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各级人大要进一步强化监督职能,及时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执行情况开展视察、检查和调研。检察机关要依法对办案机关履行法律援助责任进行法律监督,增强监督的强制力。建立人员准入制度,优先招录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的人员充实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开展法律援助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指导和规范,维护法律援助秩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厅、检察院等负责)

        (三)加强协调配合。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工作职能,认真研究提出落实措施。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为法律援助办案工作提供必要支持,为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必要方便,复制案卷材料的费用予以免收或减收。完善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工作衔接机制,做好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工商、档案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支持法律援助基层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工作经费,提供办案便利。各人民团体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自治区司法厅、公安厅、高级法院、检察院、民政厅等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