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印刷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机关印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卫计办室〔2015〕250号
机关各处、室(局、办):
为了节约经费开支,明确工作职责,进一步规范印刷管理,现将《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印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印刷品验收单
2.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印刷品领用登记簿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0月19日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机关印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厉行节约、落实责任、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委机关。
第三条 委机关印刷实行归口管理:
(一)各类宣传印刷品由宣传处统一管理。
(二)宣传印刷品以外的印刷品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包括:各类文头纸、公文、证书、单据、受条件限制我委不能承印的联合发文、大型会议及培训材料等。
第四条 宣传印刷品和各类文头纸、证书、单据的印刷实行预算管理。
(一)每年3月31日前,由各处、室(局、办)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制定包含用途、数量、规格、时限等具体内容的年度印刷计划报归口管理责任处室。
(二)归口管理责任处室进行汇总、统计后,编制年度印刷经费预算,送财务处审核。
(三)会议、培训材料的印刷费用,纳入会议费、培训费经费预算,不在印刷费经费预算中重复反映。
(四)归口管理处室及时提交主任办公会审定年度印刷计划及经费预算。
(五)各处、室(局、办)在预算内按照工作进度向归口管理处室提交印刷样式及资料,由归口管理处室按照《关于修订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印刷项目实行定点管理的通知》(宁财(采)发〔2015〕563号)规定,在政府采购定点印刷企业中择优、比价选择,统一组织印刷。
第五条 印刷合同根据《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务管理补充办法》(宁卫计办室〔2015〕147号)规定,由委主任签订或由分管办公室、宣传处的主任签订。
第六条 印刷品的验收按照印刷品分类分别由办公室、宣传处组织业务处、室(局、办)共同验收(详见附件1),验收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
第七条 宣传品、各类证书由使用处、室(局、办)负责保管,并设立印刷品领用登记簿(详见附件2),发放时必须由领用人签字确认。印刷品领用登记簿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随时备查。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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