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路杀出辆小轿车 公交乘客受伤谁负责?
17.06.2015 12:58
本文来源: 宁夏新闻网
6月14日,银川市民金女士向新闻热线反映,她乘坐的11路公交车出行中途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她的右膝关节等多处损伤,住院花去2万余元,向当事人索赔却遭推诿。
据金女士回忆,3月22日13时10分许,她乘坐的11路公交车行至靠近鼓楼路段时与一小轿车发生碰撞,由于惯性,车上站着的乘客都向前倒去,她因站在靠近前门的位置,被压在了最下面。随后,交警和120赶到,她被送到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右膝关节等多处损伤,住院10来天共花费2万余元。3月31日,银川市交管局兴庆区一大队出具这起交通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轿车司机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而负全责,公交司机与金女士等3位乘客无责。
“虽然认定轿车司机负全责,但我向他提出赔偿事宜时,对方却说我是在乘坐公交车时受的伤,应由公交公司赔偿。而公交公司给的答复是,这起事故轿车司机负全责,应由轿车司机赔偿。”金女士说,她的赔偿问题至今没有解决。
对此,公交公司安保部负责人白军林说,该公司对于乘客在乘坐公交过程中受伤的处理原则是按责论处,谁的责任谁来赔付。这起事故既然认定小轿车司机负全责,就应由其承担赔偿。而涉事小轿车司机马先生则称,此次交通事故中他负全责的事实清楚,金女士可携带其住院期间所有单据和身份证、工资证明等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德胜服务大厅理赔。
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伟萍表示,根据《合同法》第290条、第302条规定,乘客一旦乘坐公交车,就和公交公司构成承运合同关系,在公交车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将乘客送到目的地前,如果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损害,可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这起交通事故小轿车司机负全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乘客享有选择权,即金女士也可选择向轿车司机提出赔偿。如果二者都拒绝赔偿,可诉至法院求偿。(杨春燕)
本文来源: 宁夏新闻网
17.06.2015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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