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出台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

13.01.2016  18:56

  12月10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出台《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合理引导和分流患者,促进我区分级诊疗工作,方便参保群众就医报销,有效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

  划定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重点对参保人员因协议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条件和能力不足时向上级医疗机构的分级转诊转院行为进行规范。

  实行门诊分级转诊制度。为鼓励门诊患者首诊在基层,对按规定分级转诊的参保患者,转诊到上一级医疗机构的,医保报销时仍按转诊前医疗机构较高的报销比例报销。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由签约的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转诊到签约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执行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的门诊报销比例。城镇职工参保人员由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转诊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执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门诊报销比例;由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转诊到签约的二级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执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门诊报销比例。未按规定转诊到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或二级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执行原报销比例。

  实行住院分级转院制度。五市所辖县(市)参保人员赴自治区内三级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住院的,须经所在县(市)二级协议医疗机构专家组开具转院证明后,方可转院治疗。赴外省(区、市)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住院的,须经自治区内三级协议医疗机构专家组开具转院证明后方可转院治疗。对违反本规定未办理转院手续,自行前往区内三级协议医疗机构和区外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按规定报销比例的50%支付。

  明确特殊情况转院程序。《办法》对一些特殊情况也做了特殊规定。如需急诊急救参保患者和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及术后、透析住院治疗患者等特殊情况无须遵守转诊转院程序。分统筹地区市辖区常住参保人员在本辖区内分级转院办法由各分统筹地区根据实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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