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我区部分涉氨企业安全设施 技术抽检情况的通报
宁安监法规〔2015〕8号
关于对我区部分涉氨企业
安全设施技术抽检情况的通报
各市、县(区)安监局,宁东管委会安监局,各相关涉氨企业:
氨(液氨、氨气)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近年来,区内外涉氨制冷企业液氨泄漏事故时有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要原因就是事故企业对液氨的危险特性认识不足,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范措施缺失。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区涉氨制冷企业(包括冷库,下同)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整改消除液氨生产、储存和使用过程的安全隐患,加快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逐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防范各类涉氨事故发生,按照2014年9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技术抽检长效机制”的精神,自治区安监局于2014年11月下旬至12月底,组织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首次对全区部分涉氨企业安全设施进行了技术抽检。现就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共抽检重点涉氨企业50家(其中银川市12家、石嘴山市8家、吴忠市11家、中卫市11家、宁东开发区8家),抽检的重点内容是涉氨企业氨储存区(储罐)、装卸区等危险场所的自动控制报警和安全联锁系统、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等,同时,也对受检企业的安全管理状况进行了抽查。本次共抽检50家涉氨企业的各类安全设施3727台(件、套),发现不合格的安全设施654台(件、套),不合格率达17.55%,其中,抽检正压式空气呼吸器200具,合格74具,合格率仅为37%。通过抽检,基本摸清了我区涉氨企业的安全生产现状和问题。
对抽检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责成当地设区市安监部门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50份,责令相关涉氨企业立即整改,并对问题严重的15家企业(名单附后)要求其停产停业整顿。同时要求被抽检的涉氨企业应举一反三,认真查找本单位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进行彻底整改。相关安监部门要依法监督这些被抽检的涉氨企业完成整改、消除隐患。
二、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 涉氨企业安全专项治理活动不够深入扎实 。 此次抽检发现,部分涉氨企业至今没有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和自治区安委会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活动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改,人员密集场所氨直接蒸发制冷和快速冻结装置隔离问题较为突出;绝大多数企业没有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测,安全设施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不到位,造成其不能正常运转;有相当一部分涉氨企业设备陈旧老化、锈蚀严重,厂址规划、特种设备、消防设施等方面的手续缺失;多数中小型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从业人员素质较低,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不落实;部分地区专项治理工作不深入、不扎实,对应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或者取缔关闭的企业执法不到位等。
(二)部分企业作业场所安全问题严重。
1. 液氨储罐区平面布局不合理,安全距离设置不符合要求。 抽检发现部分企业液氨储罐与防火堤距离不够,液氨储罐罐间距不够,液氨装卸车鹤管与防火堤距离不够,液氨装卸车鹤管与液氨储罐距离不够。此次抽检共发现此类问题和隐患16处,如宁夏金牛集团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南、北液氨球罐罐间距为1.5m,远小于标准要求的10.5m;2#液氨卧罐与其装车鹤管间距为3m,远小于标准要求的20m;宁夏贺兰山化肥有限公司氨罐区装卸鹤管与液氨储罐区南侧防火堤基脚线距离为0.7m,远小于标准要求的5m;4#液氨储罐与其装卸鹤管距离为2.1m,远小于标准要求的15m。
2. 防止火灾蔓延类安全设施不完善。 部分企业液氨罐区喷淋设施锈蚀严重,事故状态下无法正常运行;液氨罐区防火堤未闭合,存在开口;液氨储罐安全阀液压管就地放空,未接入吸收系统;液氨罐区防火堤有效容积小于罐组内最大储罐容积。此次抽检共发现此类问题和隐患23项(处),如宁夏贺兰山化肥有限公司和宁夏紫光天化蛋氨酸有限责任公司液氨罐区防火堤未闭合,存在开口;宁夏金牛集团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液氨球罐防火堤有效容积为191m 3 ,远小于液氨球罐容积650m 3 ,防火堤有效容积不足一个氨罐容积的30%。
3. 重大危险源自动控制和安全联锁装置不完善。 一些企业未对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液氨储罐设置可远程控制的紧急切断阀;设在室内的液氨储罐未设置氨气检测报警器联锁的事故通风设施。如宁夏坤辉气化有限公司和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的液氨储罐均未设置可远程控制的紧急切断阀。
4. 重大危险源监控设施不完善。 个别企业虽然单个液氨储罐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但整个罐区液氨储存总量构成,这些企业缺少对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储存设施的液位、压力、温度监控及视频监控,当液氨储罐出现超温、超压、液位超限等情况时,无自动报警功能,企业无法及时发现。此次共抽检此类安全设施78项(处),其中有11项(处)不符合要求,不合格率为14%。例如宁夏贺兰山化肥有限公司氨罐区5#液氨储罐、备用氨罐区1#、2#液氨储罐均未设置远传监控及超限报警装置;西夏嘉酿啤酒有限公司1#、2#贮氨器、辅助贮氨及氨分离器均未安装温度、压力、液位远传监控仪表;宁夏金牛集团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液氨卧罐、球罐均无温度监控及报警;卧罐无压力监控及报警,球罐有压力监控,但无报警功能。
5. 应急处置类设施不完善。 有一些企业制冷机房、贮氨器室通风不良,缺少事故通风设施;涉氨岗位未设置应急洗眼喷淋设施;制冷机房区域入口未设置导除人体静电设施;制冷机房未安装应急照明。此次抽检共发现此类问题和隐患31项(个、处)。如宁夏恒源万福冷冻食品有限公司1#-2#制冷机房氨气报警器未与事故风机联锁,3#制冷机房内未安装事故风机,1#、3#制冷机房液氨罐区区域未设置人体静电释放设施,3#制冷机房内无应急洗眼喷淋设施;宁夏华御化工有限公司制冷机房内未设置氨气有毒气体探测器,未设置事故排风机。
(三)自动控制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存在缺陷,不能正常运行。
1.部分涉氨企业自动控制报警、安全联锁系统中的远传仪表(如压力变送器、温度变送器、液位计等)处于故障状态,控制室液氨储罐液位远程传送器显示值与现场一次表液位读数不一致,导致控制室监测的液位、温度、压力等数据是错误数据,自动控制报警、安全联锁系统只是表面形式(聋子的耳朵样子的货),不能真正起到监控作用。如宁夏圣花米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和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的液氨储罐远程监控系统,中控室的液位数据与现场储罐的液位数据不一致,中控室的液位数据均为错误数据。
2.一些企业氨气报警器浓度未设置与事故排风机、事故喷淋联锁,如果氨气泄漏,可能大量聚集,加重危害程度。如宁夏大荣化工冶金有限公司、宁夏吴忠生利来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和宁夏亚东化工有限公司等企业均未设置氨气报警器浓度与事故排风机、事故喷淋的联锁。
3.合成氨装置未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设置相应安全联锁系统。如宁夏天峰化工有限公司1#、2#合成氨循环机进出口压力未在DCS系统显示,未设置合成氨全系统人工紧急停车设施,未设置合成氨系统循环机、冰机、氢氮压缩机人工紧急停车设施,生产区未设置仪表风压力低限报警联锁合成氨停车设施。
(四)可燃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起不到报警作用。
此次抽检共检测可燃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1221台,发现不合格的有364台,不合格率高达29.8%。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部分可燃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老化严重或出现电路故障,通入标气后无响应,导致气体泄漏时无法起到报警的作用。
2.部分可燃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示值误差超出标准允许值,显示的浓度远小于环境中的实际浓度,导致气体泄漏时报警滞后,不能及时进行应急处置,使泄漏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扩大。
(五)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合格率低,问题突出。
1.此次抽检发现涉氨企业大部分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的气瓶充装量不足25MPa,可能导致应急救援时使用时间不足,使事故救援人员窒息或死亡。此次共抽检了200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其中有117具的气瓶充装量不足25Mpa,不合格率高达58.5%。如宁夏贺兰山化肥有限公司抽检的2台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气瓶充装量为零;宁夏大荣化工冶金有限公司和宁夏吴忠生利来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均未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2.部分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面罩漏气,应急救援时可能危及使用者自身安全。此次抽检中发现有6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面罩漏气。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自治区安监局将在总结此次技术抽检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技术抽检的具体范围、项目、程序与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做好今年技术抽检工作。严格抽检程序要求,坚持随机抽检的原则,突出高危行业企业重要的、关键的安全设施,并把抽检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以书面形式反馈相关企业单位,规范化、常态化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技术抽检工作。
(二)各涉氨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安委办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回头看”活动方案的通知》(宁安办〔2015〕2号)精神,从通报和技术抽检指出的问题中,切实吸取教训,并举一反三查找自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整改消除液氨生产、储存和使用过程的安全隐患,坚决纠正违法违规问题,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企业本质安全。
(三)对此次技术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项目,特别是对通报的问题,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依法予以查处整改。对需要限期改正的,要及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提出明确要求;需要停产整改的,依法责令相关企业停产停业整改;需要立案调查的,应当依法及时予以立案查处。另外,对于此次抽检未涉及到的其他涉氨企业,各地都要对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管四函〔2013〕28号)要求,依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法规标准规定,认真组织相关企业排查整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做到隐患不消除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相关企业单位预防纠正措施不到位不放过。技术抽检发现的问题,建立销号制度,在自治区安监局网站挂网曝光。自治区安监局相关业务处室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督导和指导,盯住不放,一起一起整改,一起一起销号,全部整改完毕才可“退网”。通过依法查处整改,真正督促相关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增强技术抽检工作的严肃性和实效性,达到抽检一类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的目的。
附件:2014年涉氨企业安全设施技术抽检问题严重的企业名单(15家)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月16日
附件下载: af2015012110432943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