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调整非现场交通违法处理方式
27.03.2015 14:46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200元以下罚款可选任意处理点处理
●高速200元以上罚款办理地点有变化
3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出台三项措施,改进非现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方式。
三项措施分别为:区内适用非现场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含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行为,罚款在200元(含)以下的,当事人可在全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各违法处理点进行处理;在区外发生非现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宁夏籍机动车)可在全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各违法处理点进行处理;在区内高速公路适用非现场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罚款在200元以上的,当事人需在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各高速公路交警大队进行处理。
此次调整的政策自4月1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27.03.2015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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