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有关政策

03.11.2017  20:11
  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了解到,根据人社部和自治区政府相关通知精神,我区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提高财政补助:2017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在2016年472元基础上新增30元,每人每年达到502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24元,自治区财政对川区补助107元、山区补助160元、农垦生态移民补助178元;川区市、县(区)财政补助71元;山区市、县(区)财政补助18元。自治区财政对迁入川区的生态移民执行山区补助标准。
  提高个人缴费标准: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130元,二档270元,三档545元。
  提高特困人群补助标准:2018年,民政部门对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每人每年补助70元;对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贫困家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发放高龄老人津贴的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每人每年补助100元。
  2018年,统筹基金部分,对城镇成年特困人员自治区财政补助15元、市县财政补助15元;对城镇未成年特困人员中央、自治区财政各补助5元。对农村成年特困人员自治区财政补助45元、市县财政补助15元;对农村未成年特困人员自治区财政补助10元。在此基础上,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对城乡三级中度残疾人员再补助206元,使其参加并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二档医疗待遇;对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城乡贫困家庭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再补助445元,使其参加并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三档医疗待遇。特殊困难群体人员有多重身份的,缴费类别按最有利于参保人员的原则确定。自治区财政对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干部遗孀补助545元,个人不缴费,使其参加并享受城乡居民三档缴费的医疗保险待遇。自治区财政对城乡特困人员的大额医疗保险补助标准60元。对经市、县(区)扶贫办核准标注未脱贫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按照城乡低保对象的补助标准对其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助,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和市、县(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新增门诊大病病种:将血友病、肺结核病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范围。根据血友病、肺结核病种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确定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门诊大病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捆绑使用。(宁夏日报  记者 乔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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