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任务年底将完成60%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8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改革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主要政策和工作要求,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按照制定“一个实施意见和六个配套政策”布局,自治区人社厅等相关部门相继印发了《贯彻落实<自治区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退休待遇计发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等,职业年金、省级统筹、财务管理办法3个配套政策将及时跟进国家政策陆续出台。
我区《实施意见》明确,要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一是明确实施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围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宁机关事业单位。 二是确定缴费水平。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水平总体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保持一致,即,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20%缴纳,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 三是明确待遇计发。 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分为两部分:基础养老金,主要是与每一位职工的缴费年限相挂钩,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百分点,即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职工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多少来确定,缴费水平越高、退休待遇也就越高。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原则,能够更全面、更客观地反映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 四是畅通待遇衔接。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后待遇的衔接,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即以2014年10月1日为界,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原由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保持不变,并参加今后统一待遇调整。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的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由于改革前的工作年限没有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因此将这段时间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为更好地保持“中人”的待遇衔接,改革设定了10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待遇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执行;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作相应限制,基本保证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是建立待遇调整机制。 改革后统筹考虑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城乡老年居民基本养老待遇调整问题,避免因待遇调整机制不同而导致相互攀比。根据经济发展、工资增长、物价变化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科学确定调整幅度和节奏。在调整办法中既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原则,使各类群体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又突出与个人的缴费多少和长短挂钩,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六是明确统筹层次和基金管理。 根据国家要求和我区实际,实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增强基金调剂和支付能力。鉴于目前我区的实际情况,一步到位实行基金统收统支还有一定困难,可先建立区级基金调剂制度,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向区级统收统支统筹过渡。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 七是明确政策衔接。 《实施意见》明确,改革后我区原来开展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工作自行终止,对原来已参保人员和所产生个人缴费进行清理和转移。 八是明确转移接续。 转移分为两种情况:即参保人员在自治区范围内的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流动到自治区范围外的机关事业单位,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还要转移个人账户和部分统筹基金。 九是建立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的缴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时可按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十是规范经办服务。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工作。根据事权、财权相统一的要求,将中央驻宁单位和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统一交由自治区社保局经办管理,各地所属机关事业单位按照隶属关系由各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经办管理。
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全区近28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将纳入改革范围。按照整体启动、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办法,第一批先将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纳入参保,第二批将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纳入参保,第三批将中央驻宁单位纳入参保,2015年底前完成60%的参保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