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实现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盖

22.11.2017  16:02
  我区实现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十九大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的要求,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相关工作部署,自治区司法厅和公安厅积极推进全区法律援助机构驻看守所法律援助站建设,依法维护和切实保障了看守所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等无偿法律服务的重要途径,对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截止目前,全区13家看守所已全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实现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盖。
    共同管理,规范服务。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设在各看守所内,由属地法律援助中心和看守所共同领导和管理,工作站站长由看守所相关工作人员兼任,业务上接受所属法律援助中心指导。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由各看守所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工作站建设严格按照规范化窗口建设要求,统一标识,统一用语,统一服务标准。看守所值班律师由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安排,为在押人员及其近亲属、来访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接收、审核在押人员及其近亲属的法律援助申请,并对符合条件的及时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同时为看守所在押人员开展法律知识讲座进行普法知识教育。
    统一标准,确保质量。2014年,自治区司法厅联合财政厅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定及补贴管理办法》,要求对每个案件按照复杂程度、工作量、办理结果、社会影响、受援人的评价等综合因素确定等级。出台案卷归档办法,细化量化基本遵循,全区统一标准体系,确定重大疑难案件、无期徒刑、死刑、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资质条件。加强案件程序监管,征询办案机关意见,开展受援人满意度调查,开展同行评估,抽查一定比例案件旁听庭审,保证案件质量符合法律援助服务标准。目前,司法厅正积极协调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厅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要求除对《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外,对在审判阶段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二审,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刑事和解的案件,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全部纳入通知辩护范围。目前,经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的案件,占全区律师承担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案件总量的27.48%。
    加强保障,提高补贴。《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定及补贴管理办法》明确将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咨询等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对案件实行分类定补,三类400元,二类800元,一类1100元,对疑难复杂案件进行量化补贴,诉讼每5件量化1件,非诉讼每10件量化1件,补贴可达3万元,且上不封顶。2016年,司法厅积极协调财政厅,进一步提高案件补贴,将案件补贴由原来的400、800、1000元,提高到500、1000、1300元。2017年,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计划将社会律师在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看守所、“12348”法律服务热线值班费用全部纳入自治区财政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天不低于200元。
        成效显著,效果突出。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设立,既是公安、司法部门适应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主动履行法定职责、创新人权保障机制和服务诉讼机制的重要举措,也是缓解社会矛盾,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促进监所安全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平台。近3年来,全区看守所法律援助站共解答法律咨询6530人次,受理各类刑事案件300多件,开庭辩护200余次,帮助会见120多次,发放法律援助联系卡、法律援助服务指南及各种法律援助宣册达30000余份。2017年前三季度,我区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9753件,其中刑事案件1516件,公检法机关通知辩护案件1167件,同比增长13.62%。法律援助工作站和值班律师,在充分开展与办案机关沟通与交流,深度介入刑事诉讼程序、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宣传与援助,为在押人员提供法律帮助,确保其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编辑:夏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