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今年底前完成60%参保任务
本报讯 (记者 裴艳)12月10日,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获悉,根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自治区人社厅在调研论证和摸底测算的基础上,起草并提交自治区政府出台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据介绍,改革政策适用于全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中央驻宁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决算管理,纳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方面,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的20%。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与此同时,还将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此外,还将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不含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按本单位参加职业年金的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可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记者了解到,按照整体启动、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办法,第一批先将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纳入参保,第二批将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纳入参保,第三批将中央驻宁单位纳入参保,2015年底前完成60%的参保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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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我区将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区级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建立区级调剂金制度。各级政府负有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征收、管理和支付责任。全区执行统一的制度和政策,统一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计算口径,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执行基金预决算,统一业务经办规程,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数据资源由自治区统一集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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