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出台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实施意见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围绕我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工作实际,以解决制约我区博士后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为导向,以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质量为核心,有针对性地提出多项措施,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促进人才培养、推动创新创业中的引领作用。
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定位。 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作为国家有计划、有目的培养的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在站期间是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设站单位相同层次在职科研人员待遇或享受同区域市场化薪酬待遇,并按有关规定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健全培养及评价方法。 建立健全博士后培养工作机制,鼓励设站单位围绕博士后研究人员组建科研创新团队。健全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考核办法,把博士后研究人员独立组织科研活动能力、研究项目实施成效、在站期间关联学术成果等纳入考核评价内容,完善以创新性科研成果为核心评价标准的博士后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做到分类培养、分类评价。
支持创新创业。 充分依托我区科研成果转化基地,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加强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成果产权保护,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创新创业的激励政策,享受在站期间科研成果转化收益。
加大扶持力度。 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万元。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积极参与国家、自治区科研项目申报。对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成果显著的给予50-100万元专项经费资助,对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且能充分发挥进站博士后作用,成绩突出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对进站开展科研活动的博士后,完成课题出站后继续留在我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以及完成科研成果并产生重大效益的博士后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完善服务保障。 健全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工作服务机制,依托国家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服务平台,提高服务效率。为外籍来宁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便利,按照在站时间办理签证、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手续。博士后在站人员,可依据本人意愿在设站单位所在地办理常住户口,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迁移。鼓励设站单位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周转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