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高等教育管理改革步伐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宁党发[2015]11号)精神,推进我区高等教育改革发展,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加强高等教育管理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统筹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
《通知》包括九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区属高等学校(包括各级各类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高等继续教育机构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不含北方民族大学,下同)的设置、更名等事宜,由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履行备案或审批程序。
二是各高校编制的《五年发展规划》,由自治区教育厅审核批准后执行。自治区教育厅要加强奋力指导和评价,促进各高校合理定位、各展所长,在不同办学层次和学科专业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三是各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由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同意后,分别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的不同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后实施。
四是各高等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要符合国家、自治区经济社会和战略产业发展需求。自治区教育厅要根据形势变化及时优化调整学科、专业结构,对区内3所及以上高校已经开设的专业原则上不再批准其他高校新增同类专业,对连续2年就业率较低的专业调减招生计划直至停招。
五是各高等学校实验室、实训基地、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仪器设备以及图书资料、文献期刊数据库等资源应逐步向区内高校开放及其他机构开放,对区内高校机构已有且可共享的教学、科研资源,原则上不再重复建设或购置,价值2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须进入自治区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管理信息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区内高校间课程互选、学分互认,促进资源共享。
六是自治区高等教育专项经费和职业教育专项经费,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根据自治区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财政中期规划、年度预算安排和相关资金管理要求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学校内涵建设和特色发展,实行项目管理,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和人员支出。
七是自治区人才办、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将高校教师纳入自治区高层次人才选拔与培养计划,帮助高校引进高水平学科领军人才和紧缺骨干人才,支持高校教师参加国家和自治区的各类人才项目。
八是自治区教育厅(教育工委)负责统筹全区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统一受理区内各高等学校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在职权范围内的,由教育厅(教育工委)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作出批复,不在职权范围或者协商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策。自治区人民政府不直接受理高校的请示事项。
九是自治区教育厅(教育工委)要充分发挥归口管理作用,自治区高等教育发展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动高等教育持续发展水平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