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负责同志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答记者

16.08.2017  18:52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确保社区矫正依法适用、规范运行,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下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近日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下称《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为帮助广大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和社会公众全面准确理解《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的精神和内容,司法部负责同志就相关问题回答了《法制日报》记者提问。

   问:“两院两部”联合制定的《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背景是什么?

  答:社区矫正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按照中央部署,我国的社区矫正2003年开始试点、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全面试行,2014年在全国全面推进。近年来,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逐步完善,队伍建设得到加强,社会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成功矫正了一大批社区服刑人员,充分展示了社会主义法治教育人、改造人的优越性,为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探索、积累了成功经验。截止到2016年7月,全国各地社区矫正机构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298万人,累计解除社区矫正228万人,目前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超过70万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的再犯罪率一直处于0.2%左右的较低水平。

  随着社区矫正全面推进和不断深入,工作中遇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表现在: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措施不到位;部门之间有关工作处置要求不一致、统计口径有差异;近年来一些法律得到修改,有关部门出台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涉及到了社区矫正工作,也需要制定相应配套规定与之相适应等。为此,今年以来,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认真总结梳理社区矫正工作实践存在的问题,在开展调研、征求意见、认真研究、达成共识基础上,制定出台了《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重点对社区矫正工作中涉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衔接配合的问题作了细化,进一步明晰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责任,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适用、规范运行、顺利健康发展。

   问:《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共24条,主要内容有:

  (一)加强社区矫正适用前的衔接配合管理。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有关内容规定作了细化补充,明确了委托调查应附带的相关材料、委托调查函内容和送达方式、调查评估期限等要求,进一步规范了调查评估工作;同时要求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征求人民检察院意见时,需要提交罪犯病情诊断相关材料。

  (二)加强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接收的衔接配合管理。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有关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接收的内容作了细化补充,明确了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接收中“见人不见档”、“见档不见人”的情形的处置,统一了对社区服刑人员漏管的认定标准,明确了社区服刑人员漏管情形处置责任和措施;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交付执行、密切工作衔接配合提出了要求,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交付执行环节实施监督的具体内容。

  (三)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的衔接配合管理。明确了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情形,统一了认定标准;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发生脱管的处置责任和处置措施;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日常监督管理实施法律监督的具体内容,为基层一线履行职责、准确执法提供支持。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定期情况通报、核对数据、推动网上信息互联互通提出了要求,强调了对社区服刑人员采用电子定位方式实施监督,应当采用相应技术,防止发生人机分离,提高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四)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的衔接配合管理。对现有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关于对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的内容作了补充规定,重点明确了社区服刑人员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被决定收监执行的,送交其居住地所属的省(区、市)的看守所、监狱执行刑罚,规范了需要移交的法律文书,解决了对异地裁定、决定收监要跨省市押送的难题;明确了被裁定、决定收监的社区服刑人员在逃的,由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追捕并可以网上追逃;明确了收监执行裁定书、决定书可以作为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依据;明确了被裁定、决定收监但同时又被处以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的社区服刑人员应收监执行刑罚的问题;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实施监督的具体内容。

  另外,还对《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规定的衔接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