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污水治理与再生利用

25.04.2016  12:59

我国人均水资源量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1/4,且时空分布不均,水资源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因素。同时,许多城市面临水环境恶化的问题,城市水体黑臭,严重影响人居环境质量。要解决这些问题,污水治理和再生利用是实现城市水系统健康循环的有效切入点。推动城镇污水治理与再生利用,不仅可以有效缓解供水压力,减少水资源消耗,而且可以从源头减少污水排放,是解决城市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污染等问题的经济有效途径,对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城镇污水治理与再生利用的工作任务

  (一)加大污水收集和处理力度

  做好污水收集处理是循环利用的前提。“十五”以来我国污水处理取得了长足进步,但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目标尚有差距,且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整体上地区发展不平衡,污水处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为此,要强化城市污水治理,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提高城市污水收集处理能力。综合考虑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提出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力争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二)加快黑臭水体整治

  城市黑臭水体是老百姓反映强烈的水环境问题,在现阶段污水处理能力及设施覆盖率相对较高的情况下,截污纳管不到位、污水管网渗漏、合流制管网溢流污染、初期雨水径流污染、垃圾混乱堆放等是城市黑臭水体主要成因。为此,要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接合部污水截留、收集,抓紧治理一些城区污水横流、河湖水系污染严重的现象。

  (三)加大再生水利用力度

  现阶段,我国处理后的城市污水仅有9.0%得到再生利用,全国再生水利用率超过10%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只有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江苏、贵州、云南、陕西、新疆等,很多地区的再生水利用率不到1%。这与美国干旱的中西部地区约20%(如加利福尼亚)、新加坡30%、以色列70%(2025年规划目标100%)的再生利用率相比,仍有较大差距。考虑到我国面临水资源短缺、水环境压力的现状以及经济发展水平,提出“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的目标。该目标总体可达,目前我国已建成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中,26%的出水水质达到一级A标准,满足再生利用基本条件,经深度处理即可循环利用。如,天津现有执行一级A标准的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占比40%,具备进一步提升再生利用率的基础。

  (四)稳步推进建筑中水利用

  目前,我国建筑中水推广普及率比较低,可借鉴日本等国家的实践经验,从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新建建筑入手,逐步普及推广。日本于20世纪70年代发布《关于在政府机构设施开展杂用水利用的通知》,开始发展在大型楼宇中进行分散式中水回用。东京都于2003年颁布的《水资源有效利用促进纲要》也规定,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以及开发规模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集中模式或分散模式开展再生水(含建筑中水)的有效利用。

  结合我国实践提出,以中水洁厕为突破口,不断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新建住房和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具体建筑规模等要求,由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当地水资源状况综合确定。同时,结合绿色建筑推广和老旧小区有机更新,积极推动居住小区实施中水利用改造,推动居民家庭采用中水洁厕。

  (五)深入推进城镇节水

加强城镇节水,不仅可以有效缓解水资源压力,而且可以从源头减少污水排放。《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加强城镇节水工作。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引导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国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

二、推进污水治理与再生利用的具体举措

  (一)规划引领,加快污水治理与再生利用相关设施建设

  充分发挥规划引导作用,加快设施建设。构建人工与生态耦合的城市水循环体系,提高城市用水效率,减少城市新鲜水资源取用量,提升城市外排水水质。将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总体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集散结合、分步实施的原则,在水系统规划(包括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水系等)当中予以贯彻落实。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应综合考虑城市近远期建设和污染治理目标,分期建设适度集中的处理设施,或根据开发特征建设小型分散化处理设施。对发达地区、污染严重地区、环境容量较低地区以及环境敏感的重点流域地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的目标要求应提高,适当增加高品质再生水规模。

  合理布局,提升设施建设投资效益。转变过去在城市下游“大截排、大集中”建设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设施的思路,从有利于污水处理资源化利用角度出发,优化布局、集散结合、适度分布,加快污水再生利用。一方面,在制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有关规划时,充分考虑冷却、循环等工业用水大户的布局,将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设施相对集中布设在其周边,减少再生水管网的建设投资,便于工业用户就地利用;另一方面,按照系统治理的原则,因地制宜在有条件的区域将污水处理设施布局与城市河湖水系相结合,减少管网建设投资,实现污水再生利用、生态补水、水资源利用与景观建设等多重目标。

  因地制宜,推动重点区域和领域再生水利用。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优先利用再生水的范围和区域,严格控制新水取用量。遵循因地制宜、经济合理的原则,根据城镇的自身特点和客观需求,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城市工业生产、道路清扫、车辆冲洗、绿化灌溉、生态景观等生产和生态用水要优先使用中水。禁止在所有民用建筑小区中使用自来水营造水景。资源型缺水城镇应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为主要目标,水质型缺水城镇应以削减水污染负荷、提高城镇水环境质量和改善人居环境为主要目标。

  (二)节水减排,深入推进城市节水综合改造及城镇节水制度落实

  深入推进城市节水综合改造工程。实施节流工程。完成老旧供水管网改造,鼓励实施供水管网独立分区计量管理。结合二次供水管网改造与建设,控制小区供水管网漏损。抓好重点用水大户水平衡测试,严控使用环节漏损。开展用水器具水效标识与产品认证,推广普及节水器具。实施开源工程。在抓好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及建筑中水利用的同时,结合海绵城市建设,推进雨水的积存、渗透、净化和滞蓄设施建设,强化雨水收集利用。有条件的地区,因地制宜做好海水、矿井水及苦咸水的开发利用。实施循环与循序利用工程。通过构建人工强化生态调控措施,实现水的多阶、多元循环利用,构建城市健康水循环体系。合理产业布局,实现园区水的循序、梯级利用,强化公共机构和工业企业节水技改。

  通过城市节水领跑者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要对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和《城市节水评价标准》(GB/T51083-2015)I级标准开展城市节水工作。积极开展节水型居民小区、节水型公共机构(政府机关、商业、酒店、文娱、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邮电、通信以及机场、火车站等)、节水型工业企业建设等工作,示范引路。

  加强城镇节水工作制度落实。强化城市规划对城市节水工作的统筹,切实落实城市节水统计、节水“三同时”、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用水阶梯水价等城市节水管理制度。

  (三)培育产业,推动中水规模化生产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吸引有技术和资本实力的企业参与。培育以经营中水业务为主的水务公司,形成一批具备规模效益和跨地区服务能力的骨干企业。鼓励按市场化方式经营中水。对于城市绿化、道路清扫、生态景观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再生水利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强化合同管理与绩效考核,按约定的水质和水量等要求确定服务费。对于工业企业等非公共用户,推动按照市场方式自主约定服务价格,价格部门给予指导。

  对再生水生产企业给予适当优惠政策,降低成本。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免企业所得税。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对中水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不执行峰谷电价政策,对再生水生产实施增值税退税50%的优惠政策,降低生产和使用成本。

  完善费价机制,全方位调动中水利用积极性。要逐步理顺水资源费、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和中水价格的合理比价关系。同时,中水价格要以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为原则,结合水质、用途等情况,与自来水价格保持适当差价,按低于自来水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当中水价格低于再生水设施正常运营成本时,各地应建立有关补偿机制。

  (四)系统整治,强化城市黑臭水体治理

  黑臭水体整治与污水治理及再生利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抓好污水治理与再生利用,能够为消除黑臭水体、提升水环境质量提供重要支撑,且再生水可以作为重要的水体补水水源。为此,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力:

  一是全面排查,摸清底数,编制黑臭水体整治计划(包括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整治达标期限等)。目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已完成了排查,并向社会公布了本地区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等,接受公众监督。

  二是因地制宜,分期分批开展整治。在系统分析黑臭水体污染成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水体整治和长效保持技术路线与方案,实施系统整治。在抓好控源截污(污水收集处理、合流制管网溢流污染控制等)和内源治理(水体底泥处理等)工作的基础上,通过水质净化、生态修复等措施,确保水质长效保持。

  (五)加强管理,推动污水治理与再生利用

  强化行业监管,提升安全保障能力。一方面,强化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设施运营监管,对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实行合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强化监督检查,并要求运营单位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向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水量、成本等信息,确保水质安全和水量稳定供应;另一方面,强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的实施和执法,杜绝超标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等进入,从源头保障污水再生利用安全。

  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对已达到和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并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区不再审批新增取水许可;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鼓励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行业在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时,优先使用再生水替代地表水和地下水。

  加大宣传力度。一方面,向公众普及城镇污水治理与再生利用相关知识,提高公众认知水平,增强终端用户风险意识,避免管道误接或误饮再生水,鼓励公众参与再生水的使用与监督;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公众在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方面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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