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多部门加强协作进一步改进机动车环保监管工作
近日,自治区环保、公安、交通和质检四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环保监管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监管,切实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全面落实机动车环保检验便民措施,积极推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贯彻落实,着力改善全区环境空气质量。
加快淘汰黄标车。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全面停止黄标车环保定期检验。各地政府推出的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也将于2016年6月30日截止,此后报废的黄标车将不再享受补贴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区范围内禁止黄标车上路行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环保部门将加强机动车道路查验力度,确保到2016年底淘汰所有黄标车。
强化机动车环保监管工作。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未合格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停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和营运资格证。对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机动车,经维修仍然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报废。在用机动车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进行尾气检测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注销。重点加强对货运车、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旅游车等高排放车辆的道路检查和尾气遥感监测抽检工作。
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督促各地严格环保标志管理,确定专人保管、专机发放,并做好登记,确保申领数量和发放数量一致。严格按照新注册车辆、在用车和转入车辆环保标志核发规定,开展标志核发工作。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标志管理和发放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滥发、倒卖环保合格标志或疏于管理导致标志遗失的要严肃处理。
进一步规范环保检验行为。各地市级环保部门将按照《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通过现场检查环保检验和查验过程、每季度开展一次站与站之间的能力比对实验等方式加强环保检验机构监管、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推进环保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对于违反机动车环保检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委托关系,收回委托证书。
强化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主体责任。要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和责任倒查。从2016年1月1日起,环保检验机构发放的合格标志必须同时打印检验机构二维码,在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中发现尾气排放超标车辆张贴环保合格标志的,除对机动车所有人进行处罚外,对标志核发机构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环保检验委托资质。
加快推进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要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严格按照《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和相关要求,加快建设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工作进程,实现机动车环保检验在线监控,检测数据实时采集、实时上传,并确保检测数据质量。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测数据信息应与本地环保部门实现信息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