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廉租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09.12.2014  18:14

宁建(村)发〔2012〕23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

为切实有效解决农村住房最危险、经济最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探索和建立农村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农村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确保建设资金、质量安全、公平配租和有效使用,充分发挥廉租住房的保障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廉租住房建设的重大意义

根据今年年初的调查摸底情况,全区农村尚有23.57万户住在危房的贫困户,其中极度贫困户达2万户,改造任务十分艰巨。我区抢抓国家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机遇,加大资金投入,积极探索农村住房保障机制,优先解决部分农村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住房安全要求。2011年以来,在全国率先试点建设了一批农村廉租住房,即由政府统一建设,配租给住房最危险、无劳动能力、无自筹建房资金能力的极度贫困户居住,解决了极度贫困户的住房困难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有个别地区存在对农村廉租住房建设重视不够,政策执行落实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房屋产权不明晰等问题。为此,各地市、县(区)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建设农村廉租住房对帮助解决最贫困群众最基本的住房安全要求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农村廉租住房建设管理,把这项事关民生的善事办好、办实。

二、严格保障对象和建设标准

农村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和各县区人民政府规定,且被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的,属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及低保户中的老、弱、病、残、无固定经济收入来源、无自筹建房资金能力、无劳动能力的极度贫困农户,具有本县(区)农业长住户口3年以上,居住房屋经鉴定属D级的危房户。

农村廉租住房的建设标准要以满足基本住房安全需求为原则,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30平米左右,产权属于政府。可采取集中或分散方式建设。要严格执行房屋建设技术标准和抗震设防标准,优化户型设计,加大建筑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力求在较小的户型内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努力做到功能齐全、布局合理、节能环保和经济适用。

三、规范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

配租农村廉租住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准确”的原则,建立完善的申请、审核和退出管理机制,做好农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核实认定工作,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农户纳入保障范围。

(一)申请程序。 由保障对象的户主或保障对象推举的家庭成员(简称申请人)向本乡(镇)自愿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实际居住人口的身份证、户口簿、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2、民政部门核发的五保、低保证件及复印件;

3、村(队)出具的申请农户低收入住房困难证明;

4、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审核程序。 对申请对象实行逐级审核和协议约定。

1、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当地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经公示无异议,由市、县(区)“塞上农民新居”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列入农村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建立规范的纸质档案,分类归档整理。

2、申请人配租农村廉租住房前,需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农村廉租住房租房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协议内容及格式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一制定。

(三)退出程序。 配租农村廉租住房的农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县(区)“塞上农民新居”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退出农村廉租住房: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申请农户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超过城乡居民最底生活保障金标准;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将农村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4、无合理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农村廉租住房居住的;

5、再购买其他住房的;

6、违反农村廉租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强化配租管理和服务

农村廉租住房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方式采取实物配租,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农户直接提供住房,并制定租金收取标准。要明晰房屋产权,明确廉租住房产权人和配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农村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以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自治区财政配套资金和市、县(区)、乡(镇)政府配套资金及社会捐赠组成。各市、县(区)政府要将农村廉租住房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多渠道筹集资金,不断加大投入,切实履行政府资产管理和对农村最贫困家庭公共服务的职责,确保农村廉租住房建设的顺利实施。                

五、加强监督和管理

解决农村最贫困群众住房困难是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是廉租住房管理的责任主体。各地要因地制宜,健全管理机制和实施机构,科学编制农村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制定具体的建设管理办法,充实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加大监管力度。

(一)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按照2012年度确定的农村廉租住房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强化领导,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在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完成今年的目标任务,尽早发挥农村廉租住房的保障作用。

(二)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质量监管,要根据农村廉租住房的建设特点,制定专门的质量安全监督方案,加强对设计、施工质量的过程监督和指导,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要责成相关单位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三)严格建设资金管理。 各地要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对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农村极度贫困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项用于农村廉租住房建设,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农村廉租住房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四)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乡镇和村(队)要注重开展农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入住前法制教育、文明教育,宣传解读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保障对象的权利和义务,提高保障对象知法守法的意识,营造和谐文明的氛围和环境。

(五) 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通过定期入户调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保障对象家庭变动情况及廉租住房使用情况。对骗取农村廉租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廉租住房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或协议约定责令限期退回,并取消该家庭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各种形式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对社会各界举报投诉的骗取农村廉租住房保障及违规使用廉租住房的行为,要及时处理,并公布结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廉租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宁夏:让职业技能培训惠及更多“三类”帮扶家庭
  新华网银川1月4日电(记者 谢建雯)记者近日从新华网
既要“面子新”又要“里子实” 大武口老旧小区改造暖民心
  “改造后,小区的路平了、灯亮了,家里暖和了,我们的心也暖和了。”近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永欣园小区9号楼居民孙群告诉记者。2021年,大武口区投资1.新华网
5年支出672亿元年均增长5.7% 中卫市“小财政”托起大民生
  近日,家住中卫市沙坡头区世纪花园小区的戚璐圆说,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