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出台办法规范谈话函询早预防早告诫早提醒
防止小毛病演化成大问题
8月17日,记者从银川市纪委获悉,银川在全区率先探索制定出台了《银川市纪律审查谈话函询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及时解决党员干部在廉洁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主要适用五种情形
据了解,该《办法》所说的谈话函询,是指纪律审查部门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处置的一种方式。《办法》规定了谈话函询主要适用五种情形: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轻微违纪行为、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反映问题过于笼统、没有实质性内容,或者年代久远、难以查证的;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力的;其他需要谈话函询了解的问题线索的。
相应地,《办法》规范了谈话函询实施方式,规定实施谈话函询应分级进行:对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谈话函询,由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实施。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及其他被反映人谈话函询,由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实施;对下一级被反映人进行谈话,由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实施。派出(驻)机构对驻在部门领导干部谈话,由派出(驻)机构主要领导实施。
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在谈话程序方面,规定实施谈话函询前,应填写《谈话函询情况登记表》,并向被反映人说明谈话原因,听取被反映人的说明,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谈话时,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同时制作《谈话笔录》。函询对象在收到《关于请做出书面说明的函》后,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对回复没有问题的将严格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
《办法》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对谈话函询结果存疑或发现违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转初核或转立案调查;有违纪问题,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予以问责或组织处理。
注重从小事小节入手
《办法》要求,被反映人接受组织谈话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市纪委负责人介绍,作为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重要手段之一,出台《办法》的目的,就是要求纪律审查部门会用、善用、用活、用好谈话函询,注重从小事小节小毛病入手,做到早预防、早告诫、早提醒,防止小毛病演化成大问题。(记者 姬恒飞)
来源: 银川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