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的通知

09.05.2018  22:02

宁卫计办发〔2018〕189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调整

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局),宁东社会事务局,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局、自治区各直属(管)医疗机构、宁夏武警总队医院,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8年卫生计生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方案》(国卫办函〔2018〕25号)的要求,为加强各级医疗机构之间药品配备使用的有机衔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提升我区医疗服务体系整体效能,更好的实施分级诊疗,不断满足群众健康需求。现就调整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中除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均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配备使用,并按照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配备使用非医保药品。

    二、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局)和医疗机构要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优先选择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维护国家基本药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主导地位。原则上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含专科医疗机构)、三级乙等医疗机构(含专科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含专科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国家基本药物占比[国家基本药物占比=(年国家基本药物采购总金额/年药品采购总金额)×100%]分别不得低于15%、25%、30%、55%。

三、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服务、安全用药、合理用药的业务指导培训,探索建立各类医联体内药品共享机制,促进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改革,逐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更好的惠及城乡群众看病就医。

四、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配送服务监督管理,按照“配医院,就必须配基层”的原则,切实落实县乡村一体化药品配送,以及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体化药品配送,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供应。

五、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宁卫计办发〔2017〕219号)同时废止。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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