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卫生 计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卫计办发〔2018〕15号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自治区卫生计生监督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高信息报告质量和效率,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月11日
宁夏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提高信息报告质量和效率,推进卫生计生监督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依据《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版)》《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2016版)》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对卫生计生监督信息的报告和管理。
第三条 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报告应当遵循依法报告、统一标准规范、准确及时、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报告是卫生计生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基本职能。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应当认真组织落实,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做好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统筹规划全区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报告网络的建设,构建覆盖全区的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报告网络,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报告的范围、内容和方式。全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辖区内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报告网络建设,协调落实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对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第六条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局负责全区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报告业务管理和培训指导,负责全区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收集、报告、汇总、分析和反馈,负责自治区级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报告业务平台运行维护和数据安全。各市、县(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负责本级及辖区内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报告业务管理和培训指导;负责本级及辖区内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收集、报告、汇总、分析和反馈;负责本级信息报告网络系统运行维护和数据安全。
第三章 报告制度
第七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为卫生计生监督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和管辖范围,承担相应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报告任务。
第八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审批人员和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为卫生计生监督信息的责任报告人,按照谁监管、谁采集信息、谁报告的原则,负责相关卫生计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报告工作。审核人由机构内部相关负责人担任,负责卫生计生监督数据的审核上报工作,同时负责辖区内相关专业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报告的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应当确定专职信息报告管理员。报告管理员一般由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或综合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辖区内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报
告综合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
第九条 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报告内容包括《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2016版)》规定的报告卡及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确定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报告通过全国统一的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报告,业务系统试点单位也可通过卫生计生监督日常业务系统报告。
第十一条 报告卫生计生监督个案信息时,报告人应当在该信息产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录入系统,由报告单位审核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上报;未通过审核的信息,应当在信息退回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订正,并重新上报。具体的填报规则依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手册(2016版)》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报告信息的质量控制,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查重、查漏和查错,发现已报卫生计生监督信息存在重复、差错时,报告单位应当及时修正后上报。发现漏报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章 信息资料的利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卫生计生监督信息的统计分析,将分析结果报告上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及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通报下一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统计分析结果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查询、使用制度。
第十五条 涉及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报告的原始资料应当纳入卫生计生监督档案管理,行政许可资料由卫生计生行政机构审批部门保管,其他日常卫生计生监督资料由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保管。卫生计生监督数据要永久保存并定期备份。
第五章 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保证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信息安全。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负责本级信息报告系统用户权限的维护,加强对信息报告系统的账户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信息报告系统使用人员不得转让或泄露信息报告系统操作账号和密码。信息报告系统使用人员发现账号、密码已泄露或被盗用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更改密码,同时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报告。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系统管理员应当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报告系统,做好用户权限的管理。信息报告系统使用人员应当定期修改和妥善保管报告系统登录密码。
第十九条 列入保密范围的卫生计生监督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六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考核和通报制度,定期对同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和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和通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本机构的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保留存档,检查结果纳入对卫生计生监督人员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突击填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报告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信息,不得有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对于违反本款规定的机构和人员,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责任报告单位或报告人有瞒报、迟报、谎报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情况时,应向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制度,建立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将卫生计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纳入卫生计生信息化建设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充实力量。
第二十四条 有条件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专门部门负责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工作,配备开展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所需的人员和设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报告培训工作,保持信息报告管理队伍的相对稳定,提高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水平,确保信息报告质量。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10月26日原自治区卫生厅印发的《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卫监督〔2011〕3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