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爱”皆对前女友的“新欢”痛下狠手最终获刑罚

10.07.2015  19:33

  银川新闻网讯(记者 李海盼  通讯员 李国群)昨日,兴庆区法院向社会发布两起由于嫉妒前女友另有所爱而故意伤人罪的典型案例,想以此提醒广大市民,当下正处于婚恋观日益开放的年代,如何善待过去、如何经营感情,理应成为每一个人都认真思考的问题。  

      2014年9月27日12时许,杨某在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宁夏税务学校门口,因看见潘某某搂着其前女友,姿态十分亲昵。回想起自己与前女友昔日的甜蜜场景,杨某怒从心头起,趁潘某某不备持刀将其捅伤,在持刀行凶过程中还不断喊着“老子要你的命,捅死你”,导致潘某某身中三刀,后被及时送往医院抢救。经法医鉴定,潘某某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随后,检察机关将杨某诉至兴庆区法院。在庭审中,潘某某坚持认为杨某对自己有杀害之意,应当是故意杀人罪。而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因民间矛盾激化而引发的突发性持械行凶案件,虽然该类案件的特点是不计后果,但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只是身体受到了伤害,并未造成死亡,应当按其实际造成的结果即故意伤害罪定罪。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41973.75元。

  而在另一起典型案例中,被告人胡某与被害人曹某本是朋友,后来因为机缘巧合,胡某的前女友成了曹某的妻子。为此二人心生芥蒂,在2015年3月9日某次与朋友在酒吧聚会时,两人碰到了一起。借着酒劲,两人相互出言不逊进而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胡某用啤酒瓶将曹某的脖子划伤,曹某当即报警。后经法医鉴定,曹某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兴庆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他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2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最终判处被告人胡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承办法官表示,两起案件起因都是前任女友,虽然法律无法约束个人心中的恨,却在最低限度内保护着他人的人身安全,任何逾越法律底线的打击报复都要付出惨重代价,所以大家切莫任由心中的恨蔓延发展,最后酿成不可避免的大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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