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检察院出台制度 预防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记者从5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自治区检察院将出台三项制度,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师等特殊工作者,在一定时间期限内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并在招聘录用相关职业工作人员时,审查其犯罪记录,如有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将不予以录用。
据了解,今年,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将积极建立、完善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制度和机制,计划出台强制报告、从业限制、入职查询等三项制度和一站式办案机制,让一号检察建议更加深入地落实,为未成年人保驾护航。
所谓强制报告制度,就是指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其他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从业限制制度,是对教师等特殊从业人员进行的一种限制,也就是说,如果有教师等特殊职业人员进行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人民法院对其判处刑罚的同时,还要依法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
而按照入职查询制度,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用人单位,在拟录用人员时,应当在提前对拟录用人员进行审查,了解其是否存在性侵害违法犯罪情况,一旦发现其存在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不予录用。
为了使这项制度得以顺利实行,自治区检察院正积极推动,依托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建立全区性侵害违法犯罪信息库,录入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
同时,自治区检察院还将联合相关单位,建立集未成年被害人接受询问、生物样本提取、身体检查、心理疏导等于一体的“一站式”办案机制,避免和减少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努力推动实现检察机关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提前介入和公安机关询问被害人同步录音录像全覆盖。
除了完善机制和制度外,一号检察建议的落实主体和落实范围也将有所延伸。
其中,落实的主体从检察机关和教育部门,延伸到公安机关、法院、民政部门、妇联、团委等职能单位,由这些单位从不同侧面承担着职责,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形成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
落实范围则从预防校园内性侵害,延伸到校外所有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如因校外培训机构、宾馆、KTV、酒吧、网络等场所或领域存在的安全隐患,导致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坚决铲除性侵害未成年人问题滋生的土壤。
记者 吴璇 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