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粮食局制定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实施意见

17.08.2015  11:34
          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精神,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自治区粮食局制定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从在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着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追究制三个方面,全力推进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做了明确要求。在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中,明确了地级市粮食局、直属事业单位党组织和行政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明确了单位党组(支部)书记、局长(主任)职责;主管安全生产领导和主管业务领导的职责。在着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主体责任中,明确了企业党组织书记、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共同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同时明确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分管业务工作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在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追究制方面,明确“六制”,即:严格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制;严格实行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制;严格实行安全生产年度述职制;严格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约谈制;严格实行安全生产问责制度;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达到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着力构建“党政统一领导、行政机关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社会支持监督”的工作格局。